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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打印本页]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4-12-20 07:15
标题: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
投标文件份数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一致,是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怎么评判?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2-20 09:46
再复印缺少的文件,让投标人付费。或者评委两人合看一套。
作者: 神龙见首不见尾    时间: 2014-12-20 13:17
投标文件的响应在商务条款要注明是否属重大偏离或放入打分项,这种不负责的态度,项目还能敢给他做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20 16:19
如果少的份数,是"副本"的话,我们一般要求投标人在 招标代理的陪同下,缴费复印到 足够的份数.


因为,副本主要是评标委员阅读用的,也有存档作用.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20 16:30
个人觉得不能算重大偏差。
过去都是评委两人看一份,自从时兴只打分不让交流后,就给改成人手一册了,真真浪费的社会成本是没有人计较啊。。。。。。。。。。
设计方案招标的直接成本更是惊人!!!!!!!还要给省会城市的规划专家人手一册,算算得多少钱啊!!!!!!!!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4-12-20 21:4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attach]26608[/attach]
Laochan:
再复印缺少的文件,让投标人付费。或者评委两人合看一套。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4-12-21 11:3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再复印缺少的文件,让投标人付费。或者评委两人合看一套。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4-12-21 11:41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个人觉得不能算重大偏差。
过去都是评委两人看一份,自从时兴只打分不让交流后,就给改成人手一册了,真真浪费的社会成本是没有人计较啊。。。。。。。。。。
设计方案招标的直接成本更是惊人!!!!!!!还要给省会城市的规划专家人手一册,算算得多少钱啊!!!!!!!! (2014-12-20 16:30)
现在被投诉了。求帮助!!!
作者: zqxnankang    时间: 2014-12-21 11:4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如果少的份数,是"副本"的话,我们一般要求投标人在 招标代理的陪同下,缴费复印到 足够的份数.


因为,副本主要是评标委员阅读用的,也有存档作用. (2014-12-20 16:19)
现在被投诉了,投标单位的意思是,在开启标书后,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送入专家评审。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12-21 12:04
有投诉也没关系。
只要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废标就可以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21 12:12
投诉的依据是什么呢?招标文件中有没有这项废标的理由?法律规定中有没有?
只能让投标人自己找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4-12-21 12:16
同意钱总版主的意见,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符合份数的投标文件必须“废标”;


就可以否定起投诉。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12-22 08:26
支持总版主意见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12-22 08:32
如果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废标条款中没有副本份数要求,就没有多大事
作者: 新手1    时间: 2014-12-22 08:37
我认为并非重大偏差,未有实质性偏差,交足复印费用补齐份数即可。
作者: wjs    时间: 2014-12-22 10:51
出现这种情况直接被踢出来了      


有的项目要一正九副  真是太浪费  花那么多钱、时间胶装  就只翻那么几次   就成一堆废纸了  


这不是与节约环保背道而驰嘛
作者: zw22    时间: 2014-12-22 10:58
楼主说明一下招标文件的情况。是否将副本份数作为评审因素?如果有则投诉不成立。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4-12-22 11:03
真的没有必要要这么多副本,目前建议提供加密的不可修改电子文档,供评委使用。


如果真存档用那么多,中标后仅让中标单位另行提供副本即可。


现在投标太浪费纸张了,相信那个代理公司每年都卖好多破烂,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4-12-22 14:16
不属于重大偏差,也不能废标。我遇到过正本和副本不一致的情况,最后以正本为准继续评标。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22 16:07
我们的招标文件约定是:
26.1.4下列情况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2)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4)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你的属于15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4-12-22 16:23
不属于重大偏差,未有实质性偏差。投诉无效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4-12-22 17:37
关键是资格审查及形式评审有审查该项的话,那就过不了了,不能进入详细评审。
作者: liuhu6782    时间: 2014-12-22 18:03
建议楼主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4-12-22 18:48
投标文件的副本数主要是用于存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业监管单位等到时候都需要存档,少一份就意味着有一家不能存档,然而补充的话开标以后应该不能够补充的吧。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4-12-23 10:27
感觉投的对
要不 要不规则不一样了
还有什么意思
这个只能说代理没有如实记录(当然是要拆唱的情况)
21楼说的明白  标准文件形式评审他是怎么通过的
作者: 595703813    时间: 2014-12-23 17:35
一般在我们这边的政府采购版本有要求副本数,而且属于商务条款,不过不属于必要性的商务条款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26 17:35
综上所述,不属于实质性偏离,鉴定完毕!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4-12-26 22:27
应作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要求提供一正几副是一种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
有人认为可以补,理论与实践上都不可行。
(1)开标后不得随意补充材料,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进行算术修正,或进行低价说明。
(2)若允许他补充,谁来监督、保证新的副本与原有的完全一致,有的要求副本每页盖章,那么新补充的来得及盖章吗?难道能允许他后面再补充?评委只能对他所看到的材料进行评审!
若一半的投标人的副本都不够数,那么评标还能继续吗?
评标的九大原则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89-90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27 09:10
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27 09:35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投标文件份数个人认为不属于实质性条件。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 .. (2014-12-27 09:10) 
投标书是要约还是承诺,是有争议滴,

节选一份相关资料中的部分,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规定有三点不同。
    一是《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投标书作为要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可以处分投标书的效力。
    二是《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招标投标法》中投标人只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就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就是撤回要约。
    三是《合同法》并未规定要约可以补充、修改。但《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投标书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以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最后补充、修改过的版本作为要约。






参考资料来源:http://mp.weixin.qq.com/mp/appms ... e=6#wechat_redirect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12-27 09:55
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应该还是基本都认可滴(要约邀请有些界定不清)。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般法和特殊法都没有矛盾。也就是截止时间就是开标时间,即投标文件生效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再补充和修改。


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有正本就不存在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27 10:23
关于副本的数量、形式,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到,法律和条例中只是提到了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文件”。


个人理解,应该适用“有法律规定 、按法律执行, 没有法律规定按约定执行”的处理原则;因为

1、不管是按照“承诺”还是按“要约”来解释,投标人都应该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含份数、质量等)。


2、提出的份数要求,是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明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出于备案、加快评标进程,进而造成能源的浪费,属于招标人应该考虑的问题;不能作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缩水”的理由。

3、进一步推断,如果是投标人连规定的份数都不能满足,就有可能在中标后对提交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等方面“打折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27 10:27
回帖奖励没有了,[s:58]
作者: 一阵阵海风    时间: 2015-1-8 16:40
钱老师的回答应该能帮到你。
这也给招标从业人员一个警示,开标前可以联系一下厂家,确认一下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文件是否做好,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等问题,自己的项目还是要自己上心,如果是厂家比较多或者有其他原因的,不确认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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