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条 |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在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解释供应商是企业法人,现在我要问的是这种企业法人是不是生产企业(或制造商)?迷惑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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