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4-12-22 10:25
标题: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疑问
各位同仁:
  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政府采购法释义中解释供应商是企业法人,现在我要问的是这种企业法人是不是生产企业(或制造商)?迷惑中。。。。。。

作者: 一笑而过2006    时间: 2014-12-22 10:46
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经授权的经销商嘛。
不过,按现在财政部74号令规定貌似自然人也可以投标了吧!!!政采的政策真是变得好快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4-12-22 14:31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因此供应商肯定不限于企业法人。
针对具体项目,要分析可能参与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情况和性质,针对不同性质单位提出满足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因此不能用完全一样的标准。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4-12-24 09:11
如果都需要制造商,电梯厂要全国每一个城市设立推销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25 09:33
详见第二十一条
不过各个项目需求和特点不一样 不可一概二路 既要符合各行业标准以及各项目特点 也得一碗水端平不得设置歧视性 差别性条款来过分限制、排斥他人投标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