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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购买招标代理服务的做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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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ggieaster
时间:
2014-12-25 11:42
标题:
政府购买招标代理服务的做法讨论
政府购买招标代理服务的做法讨论
一些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代理机构购买采购代理服务。
招标文件里设置的门槛,基本用的是以前乙级代理机构的要求。这个情形你们怎么看?
1.这种方式是否可以理解为变相复活资格审批制度?
2.代理服务是否适合招标方式?
3.这一做法对代理机构是否公平?
4.这一做法是否侵犯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4-12-25 14:09
个人认为不大合适
就政府采购而言 除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法定强制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外
分散采购或者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 采购人符合自行采购的可以组织自行采购 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或者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那么几家代理机构供采购人选择 还有自主选择权么 画地为牢一般 就这么几个入围的 采购人想选的不一定在里面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4-12-25 16:01
1、政府作为招标人设置的是资格条件不等于审批,也不是变相审批。(涉及到是否排斥其他招标人)
2、代理服务可以进行招标。(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不是最适合的方式不能确定)
3、如果没有特殊条件排斥其他招标代理,那就是公平的啊。
4、比如招的这个代理就是集中采购机构,那侵犯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吗?为了促进市场的竞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最好还是不要强制代理的选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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