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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央投资项目资质是否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wbtsx    时间: 2014-12-29 14:03
标题: 中央投资项目资质是否有存在的法律依据
今年是热闹的一年,也是我们利好的一年。
先是商务部的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资质取消了,后来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资质也取消了。最起码,不用年年报审资料了。给我们农民减轻了不少负担啊。不知道中央投资项目的资质是否也应该取消啊,这个资质有法律存在的依据吗?请大家发表意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4-12-30 10:05
补充相关规定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012年第13号令,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规定》中相关资质要求如下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4-12-30 13:07
招标能力是根本,检查一个法人或组织有没有招标能力看的应该是业绩,而不是“资质证书”。要求获取这样或那样的资格证书才能进入市场实际上是一种落后的管理方法。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特殊,情况复杂,而又不得不用这种简单的“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来进行形式上的管理。这样做,一方面加重了合格企业办理各类资质和年审的负担,另一方面又给社会造成了挂靠和做假的种种机会。因此,招标代理有没有能力从事代理,应该由熟悉本行业的专业协会采取备案登记和事中事后监督的方法来管理,而不应该由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用行政管理的手段来审批资质。如此,任何政府审批的资质都迟早要转给协会,以协会的名义,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及诚信管理为出发点进行管理。另外,也不应该由协会以政府委托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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