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 |
澄清 |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 |
澄清 |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
澄清 |
、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
澄清 |
、说明。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
(二)擅离职守;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 |
澄清 |
、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
澄清 |
、说明; |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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