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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起投诉引发两次重审(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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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5-11 09:31
标题:
一起投诉引发两次重审(ZT)
http://www.ccgp.gov.cn
2007-04-26 16:25:34.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事情过程
某县污水处理厂管线施工招标工作,由县污水处理厂筹集指挥部负责,具体事项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承办。2006年1月23日在省建设工程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3月16日,开标会议在县工程交易中心如期举行。并邀请县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参与开评标全程监督。此次招标共有8家单位参与了投标。评标工作由从市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3名专家和从县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2名专家,以及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的7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要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的标准没有明确界定。为此,评标委员会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类似工程业绩为2003年元月1日以后施工过类似工程,且工程总价在300万元以上,作为所有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审核的统一标准。经过评审,具有类似工程业绩资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缺乏竞争,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在3月17日向所有投标人宣布了评审结果。3月19日,参与投标的某工程建设总局以投诉书形式向县纪委、招标办提出投诉。投诉的主要问题之一是:评标委员会现场制定工程总价在300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标准,作为所有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审核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问题核查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现场制定工程总价在300万元以上的类似工程标准,作为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审核的标准,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问题,县纪委与招标办进行了联合调查。
经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中,对资质审查合格条件规定:(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二级以上(含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且证书经年检合格,且有类似工程业绩;(2)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须市政专业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经检验合格,且有类似工程业绩;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由招标人、评委在开标后,对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资质按照国家规定及本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时,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没有规定具体数额标准,不便于评审。因此,经现场讨论研究,根据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决定将类似工程业绩数额界定为工程总价在300万元以上,作为所有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审查的统一尺度。按此标准评审时,发现有六家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业绩。所以宣布此次招标失败,建议重新招标。
两次重审
由于招标文件对类似工程业绩没有具体标准,评标委员会为了便于评审,现场定立了一个标准,此标准能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根据国家7部委第12号令规定,评标委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能自行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为此,招标办责成招标人组织原来的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重新评审。
第一次重审。3月24日,招标人召集了原来的7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废除自定的类似工程业绩数额为工程总价在300万元以上的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审核投标人的资格。经审核,仍然有六家投标人没有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证明。为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缺乏竞争,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办将重审结论向投诉人进行了反馈。投诉人当即表示有疑义,认为是评标委员会有意否决投标人。其理由是:他们听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讲,此次重审就是走过场,大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这次如果评审通过,说明第一评审错误,所以二次重审是形式。为了本着对投诉问题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请示市招标办同意,县招标决定,由招标人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次重审。4月8日,招标人在检察院、招标办监督下,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6名专家与招标人代表1人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通过评审,有三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不是市政专业,有一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没有达到市政二级,有三家没有提供类似工程业绩,一家工程量清单没有加盖预算员印章。宣布此次招标没有合格投标人,招标失败,建议重新招标。
4月10日,招标办将重审结论向投诉人进行了反馈。投诉人没有再表示有疑义。
问题反思
通过这起投诉案例,招标评标中有些问题应引起招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的反思,应吸取教训。
招标文件表述一定要清楚。引起这次投诉的主要原因就是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要具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的标准没有明确界定。致使评审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资格尺度无法把握,从而评标委员会为了便于评审,现场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作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做到各种事项的告知文本,必须要规范、名词术语统一、表述清楚、条理分明、用词准确;对评审方法和标准必须要详细、合法、可行,让评标委员会为了便于评审。
评审一定要依法办事。这次投诉的主要问题就是评标委员会现场制定了评审标准。根据国家7部委第12号令第十条规定:评标委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能自行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为了便于评审,针对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的标准,自行制定,这显然是违反了该条规定。如果因为招标文件问题使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如实在评标报告中说明,不应主观臆断自行制定标准进行评审。为此,评标委员会评审一定要依法办事,才能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监督一定要到位。对这次投诉,纪委、招标办本着对投诉问题负责,为纠正错误,澄清问题,责成招标人先后两次组织重审,让投诉人没有异议。但是,在初次评审中,也有监督人员参与,没有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招投标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查处问题时,更要秉公办事,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招投投环境。(陈永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11 12:15
这个招标组织的不好,招标代理水平较低。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5-11 17:59
同意楼上意见,招标代理太差,呵呵
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条文规定非常清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另立评标规则,明显违背大法规定.
建议此标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中,看有无最佳中标侯选人,如无合适,则废掉重招.
作者:
lyangel
时间:
2007-5-12 10:09
很有意思!我来说两句:
1、从楼主的描述来看,招标机构组建的这个评标委员会是非常认真负责的!在当前众多招标流于形式的大环境下,不惜浪费时间、人力、物力,提出废标重招(楼主没有提供是否其中有其他内部原因,姑且认为没有),体现了评委严谨、负责的态度。
2、招标机构的操作人员是不认真、不称职的!作为招标的执行机构,基本的法令、法规都不了解,可谓不称职!从楼主描述的一、二次重审看,废掉这个标,完全可以不用评委会后期制定的审核标准,为什么不向评委提出建议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是随机选取的技术、经济类专家,他们没有义务完全掌握招标的流程,但作为执行机构的操作人员,你的义务就是要在这个时候提出相关的法令、法规告知评委,以使评标委员会合法运行。
3、招标办的做法欠妥。这里我主要是指第二次重审:“投诉人当即表示有疑义,认为是评标委员会有意否决投标人。其理由是:他们听有关评标委员会成员讲,此次重审就是走过场,大多数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这次如果评审通过,说明第一评审错误,所以二次重审是形式。”从这段描述发现,投诉人的“疑义”是由听说得来的!投诉人没有提出具体的证据,招标办也未去核实这一“听说”的真实性,而是为了打消这种建立在“听说”基础上的疑义,组织了第二次重审,这样做,看似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实际上,否定了原评标结果的权威性,也使评标缺乏严肃性!我觉得,招标办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本着“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据,并对证据进行核实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才是认真、严谨的态度。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5-14 11:26
版主转发了基层招标机构所招标的一个案例,我们看惯了一些大公司的招标案例,看一个基层招标案例就感觉到很多漏洞,这说明大家的水平在提高,知识在丰富。大的招标机构制度比较健全、管理也较严格,同时所招标的金额也大,监督方面力度也强。所以,我们看多了阳春白雪,也要看看下地巴人呀,它们也是我国招投标行业的一环。
作者:
yayihok
时间:
2007-5-24 17:12
在google上搜索到这个讨论,我是搞投诉处理工作的,想问个问题
粗看了一下这个案例,且不说投诉的实质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从投诉处理的程序上我感觉很迷惑
启动评标委员会复评的依据是什么,是招标办的一句话还是书面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作者:
52keroro
时间:
2007-5-25 09:45
1、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肯定不能现场定,应该在标书中明确
2、第二次评标不应该继续使用第一次评标的专家
3、招标办不应该只凭投标人“听说”的某某理由就推翻第二次的评标结果,除非有确实的证据
4、投标人水平太低,认真评下来没有一家合格
5、基层招标工作难做,对招标代理很难苛求。评标会开了3遍还是没有结果,成本太高。而且只有招标代理知法守法也是没有用的。基层招标坚守原则的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没有一家投标人合格。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7-5-31 14:59
没有做过基层招标是不知其中滋味的,建议大公司可以去试试。我试了一次,结果和这个太像了。痛苦,还被公司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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