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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5-1-17 14:25
标题: 请教
请问各位前辈,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按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在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第三名(仅有三家参加投标)有弄虚作假的事实;


但第一名和第二名没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是属于不足三家整个项目废标,还是维持第一名为中标人,仅处罚第三名?请各位赐教?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17 17:49
我认为可以维持第一名为本项目的招标人。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投标为三家,那么符合开标要求,应该予以开展开、评标工作,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无可厚非。(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项目是在公示期间出现举报,那么只需追究排名第三的投标人的责任,充其量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瑕疵,不影响结果。
作者: 鱼会飞    时间: 2015-2-2 17:55
我也倾向于二楼的意见,但有领导说:“如果第三名有问题,那么就是不足三家,不符合三家开标,开始不合法,所以结果也不合法,应予以整个项目废标重招。”请问这个说法是否算是有法律依据?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2-2 19:17
真有不怕麻烦的“领导”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2 19:26
标题: 回 鱼会飞 的帖子
鱼会飞:我也倾向于二楼的意见,但有领导说:“如果第三名有问题,那么就是不足三家,不符合三家开标,开始不合法,所以结果也不合法,应予以整个项目废标重招。”请问这个说法是否算是有法律依据? (2015-02-02 17:55) 
不怕事多的领导 提异议的人就是他找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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