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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arteanna    时间: 2007-5-11 15:02
标题: 再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的问题!
我想请问专家,要求投标人具有原厂商出具的投标授权书,算不算投标资格呢?是否应该作为评分因素呢?如果没有授权书不能进入评标,有些过于严格,往往会导致投标人少于三家,但是是否有授权又是评标的重要因素,以往作为评分因素可以来衡量,通过打分的高低即可得出合格的中标人。
但是新的办法出台后,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请专家帮忙解答,急迫~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11 16:13
原厂商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可以作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资格,没有硬性规定,这要根据项目情况决定。
作者: jnqiu    时间: 2007-5-11 18:05
我认为要求厂商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应算是资格要求,这是查验货物是否原厂或正规渠道来源的一个保证.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11 18:13
是否需要授权书应该根据项目情况:
对于价值比较大的关键设备应该有厂商授权书。
如对于特殊设备应该有授权书,一般通用设备通过市场很容易采购的就不一定需要厂商授权书。
对于批量大的采购最好有授权书这样能够保证供货时间。
作者: scslssszq    时间: 2007-5-14 11:39
我认为要求厂商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应算是资格要求。
作者: qzping    时间: 2007-5-19 19:27
我也认为要求厂商出具的投标授权书,应算是资格要求。
作者: 贝鸸    时间: 2007-5-31 14:38
这要看招标文件中是怎样表述的,如果将持有项目授权书作为报名的条件之一,即该授权书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则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如果作为评分因素,大家都是满分,没有意义,所以不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如果不是必要条件,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只是加分因素之一,则不属于资格条件,可以在评分因素中区别给分,说明招标方倾向于持有项目授权书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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