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协会刊物 祁本彪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0 12:00
标题: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协会刊物 祁本彪 &nbsp
  浅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5-01-20  祁本彪  

自201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一浪又一浪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涵盖工程、土地拍卖、产权等项目交易的场所)建设热潮。特别是在2012年6月中纪委主持召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推进会以后,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推向了高潮。针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场的“如火如荼”建设场面,笔者想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现阶段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规定的理解有所偏颇。22号文第15条规定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内容。各地据此展开了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热潮,把“平台”当成了有形物来看待。

(二)超规超量建设与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发展方向相悖,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导精神相悖。据有关报道,浙江、重庆、江西、云南、山西等省市一些地方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乡镇全覆盖。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接项目数量不多,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场地、设备、人员等齐备才能具有相应功能,明显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这种大规模、大范围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行为,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原各行业监督部门机构编制和职能分工的话,势必增加机构编制,增加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增加财政负担。

(三)有过多干预市场之嫌。目前各地所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首先是市场经济活动,其次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如果各地都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把各类交易项目赶进自己主导的场所里,是否是对资源配置的一种干预?

(四)以反腐为由“大兴土木”,明显过于牵强。目前,从各地交易场所建设情况来看,多在当地监察部门主导下进行。这些建设多以“严防招标投标暗箱操作”、“健立建全惩防体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任务”、“把XX交易中心打造成廉洁XX的重要标志”的目的进行,好像各类项目只要进入交易场所,就不会产生腐败。其实腐败的产生,不在于在哪里交易,而在于相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国外在招标投标领域做的廉洁公正的国家,未必都建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只要各级各类招投标活动监督主体有作为、不乱作为,各类招标项目信息充分公开,形成全民监督氛围,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自然会被遏制。

(五)电子技术的发展趋势,决定不宜大兴土木建设。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化技术飞速猛进,特别是电子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电子招标投标技术日臻完善,招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将在网络上进行,各利益相关方不需在有形的立体空间谋面就可完成。随着电子招标投标技术的完善发展,“有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终将退出市场,被“虚拟的、网络化的”服务体系所代替。

综上,可以看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设应杜绝“一刀切”模式,特别是各乡镇实现全覆盖的建设方式,更不可取。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0 12:01
二、强制进场行为探讨

在已建设并运行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一些地方,大多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目录”包含各类资金性质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项目。凡列入目录的项目“应进必进”、“应进尽进”,并由专门人员定期督导检查,如若不进,轻则“约谈责任人”、“交易无效”、“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重则由监察部门“对项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究”,定位为规避进场交易,规避招标。招标人为了避嫌不得不去中心交易,为了后续手续的办理不敢不去中心交易,这种隐性的强制行为,是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指导精神相悖的,有干预资源配置之嫌。

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何在?必要性何在?2013年八部委令第20号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各地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必将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展,项目交易进场,必然用其交易平台。截止目前,企业法人组织建设的交易平台屈指可数,照此以往,政府外的法人组织均不敢去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建都不敢建,何谈平等竞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6条规定将永远不可能实现。

三、功能定位探讨

目前,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约有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1203个,出现了“合肥模式”、“滨州模式”、“温州模式”、“杭州模式”等诸多模式。在此不讨论“一委一办一中心”等组织模式,只对其平台体系及场所功能定位探讨分析。

1.就平台体系功能看,以上诸种模式基本具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设计的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的部分功能,个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设置了信用信息板块或专栏。但从信用信息的类别看还比较单一,基本不能满足当前招投标的需要。

近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已印发,标志着国家信息体系建设正式拉开序幕,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时下,国家正研究制订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整合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当前,应当结合两个平台体系建设所需,将两个平台体系融为一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三级平台体系建设时,嵌入信用信息平台或专栏。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可利用公共资源交易三级平台体系的建设,为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预留,为后期建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做好辅垫,打好基础。这样将大大节省建设成本。

二是我国已有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建设,都是信息孤岛,存在于成千上万的信用信息网站中,想了解一方的信用信息,工作量很大。把两个平台体系融为一体,便于招标投标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以及社会监督,将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

2.就场所功能定位看,目前,已成功开通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地方,在场所职能定位上可谓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有的交易场所代行代理机构职责,编制、发售标书,组织开评标;有的成立各种库,非入库会员,禁止参加相关招标投标活动;有的以“前店后厂”模式直接创收;有的具有行政监督职责,形成新的职能交叉;有的以“见证”之名,行“谋私”之实。更有甚者,以各种手段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总的来说,无论是采取分散式的行业监督还是成立综合部门进行监督,都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职能进行准确地定位,否则就会形成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建设各有褒贬。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做顶层设计时,能处理好一些大的方针问题,给处在如火如荼建设中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做出系统、准确的定位。国家有关部门在做顶层设计时,应有如下考虑:

(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层级问题。

1.原则上,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包括省、市、县三级平台体系,不能采取“一刀切”式的必须建设。所有乡镇一律不建设相关交易场所。

2.省级已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其所在省会城市不再建设相应的交易场所。设区市只设一个交易场所,下辖区不设交易场所。特大城市可以考虑设两个以上交易场所。

3.除位置偏僻、交通不便或相距路途较远的县市(县级市)外,其他县市(县级市)原则上不单独建设交易场所。可以实行两县市或多县市合作建设方式进行。例如,相距不过几十公里、交通也较便利的县,就可以按照比例出资建设,并协商制定项目服务收费标准。交通便利、路途相距较近的跨省县市也可采取此种模式。

(二)关于强制进场问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以制定进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仅限财政投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大型公共、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项目概不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招标人可自由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这样可以鼓励政府外的法人组织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平台”市场化公平竞争。

(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平台体系功能和场所功能定位问题。

1.平台体系功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以国家为主导的、涵盖三级行政级别的体系。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体系,需整合处于各级、各类、各地银行、交通、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等信息孤岛中的信息,建成新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体系。综合考虑经济、节能、节约、便利等因素,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应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基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设置信用信息平台,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成综合性的公共资源交换平台体系。一是可以减少重复建设,节约建设成本。二是建设综合性的资源交换网络平台体系,各方主体免于在各大网站中甄别、筛选信息,便于民众进行监督,利于各方主体方便、快捷交换各类信息。

2.场所功能定位。职能应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计的服务功能为基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定位,其主功能为服务。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财政实力,以“不收费为原则”,确需收费应以维持场所正常维护费用为限,禁止巧立名目进行收费。可以进行以下明确:其一,主功能服务,除具有“是否具备招标条件”的审查权外,不能担当除此外的任何监督审查功能,其他权限回归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其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共秩序;其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有关部门决定、决议和命令;其四,见证交易活动。对“见证”进行准确的描述定位,不许进行外延扩展;其五,除设置必要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外,禁设诸如代理机构库、供应商库等带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嫌疑的任何库种,除非这个库是全国性的。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是大势所趋,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着眼长远,摒弃利益和纷争,本着经济、节约、节能、发展的原则,以排除地域保护、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成利于各方主体资源交换的公共资源交换平台体系。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祁本彪  单位:河北省廊坊市发改委)


保存时间:2015/1/20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231665




作者: pxgm    时间: 2015-1-20 12:47
说的太对了,只可惜那伙当官的哪会听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1-21 09:08
这里面利益很大呀,中央一出政策,各地都琢磨如何利用政策为本地本部门本人捞取利益,哪管政策出台的目的,哪管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
作者: 爱招标    时间: 2015-1-21 09:17
我是县级交易中心的,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百分之百赞同祁老师的观点,关键上层建筑要听,要有顶层设计明确。建议将这片文章发中央发改委。
作者: 爱招标    时间: 2015-1-21 09:27
实际情况是,有的乡镇只是挂了牌子,提供一个开标室,人员与便民中心的人员合署办公,这样的做法,表面看节约场地,精简人员,实际是不规范,首先是场地达不到开评标条件,其次是没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导致交易中心变为“漂白池”,让一些原本不规范的项目进了交易中心就认为是规范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