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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chengli    时间: 2015-1-22 13:52
标题: 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纪委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吗?


现在我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了一批货物,准备发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当地纪委通知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做串标处理,同时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和财政监督部门。理由是:中标单位的技术标与其他另一家单位的品牌相同、型号相同、表述中的技术方案有一致性,但是报价不一致(本项目共有20家参与,两家的报价接近,均低于平均报价)。


但我们认为不应做串标处理,理由是:


1、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均没有对串标作出规定,


2、如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条例》只是给出了一个抽象的原则,并未规定异常一致的判断标准,不宜简单地认定当事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就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当时组建的评委没有认定串标。


请问各位专家,纪委能有这个权利吗?求答复!!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1-22 14:29
如果两个投标文件有错误一致的地方,肯定是串标无疑。例如一段话一模一样,而且错别字一样的
作者: zhouthh    时间: 2015-1-22 15:06
纪委不管废标,但是纪委应该深查其中猫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2 15:35
楼主提到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了一批货物“,”一批“指的是数量还在种类?(是一个种类还是还是多个种类或规格)

采购文件中,有没有关于”唯一授权“这类的相关要求?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1-22 16:04
我觉得串标及处罚应该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事不对人,仅对事件进行判断和处罚。纪委的责任应该是对人不对事,是个人违反了党纪,对其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5-1-22 16:58
本来就报的品牌型号一样,当然技术方案也会相差不大啊,除非有相同的低级错误,否则难以认定串标,但两家可以视为一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23 08:30
搞混了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1-23 13:56
是不是有人向纪委投诉举报了,难道你们那纪委还看投标文件?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1-23 14:00
理论上投诉和质疑对象不是纪委。是主管监督部门。

不过具体要看有没有什么文件说了纪委算是监督部门。有些地方纪委也算监督部门的,这就可以向纪委投诉了。

文中说纪委处罚监督部门,意思是纪委就不是了?要不是的话,就无权废标。

但是人家仍然有处罚权。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5-1-23 14:37
  就楼主的标题给出简单的回答:纪委无权让财政部门废标。
  稍加分析个人有以下看法:


    1.尽管各地纪委和监察局实质上多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作为政府部门行使相关监督权的应是监察局而不是纪委;


    2.对政府采购业务本身进行监督管理的应是财政部门;


    3.监察局依据《监察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察,而不应插手具体业务。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1-23 14:57
纪委有时手是伸得长。但一般是通过监察局发监察建议。财政局又不敢不听。那就看你理由充分不了,理由充分就对废标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lalahiyo    时间: 2015-1-23 17:14
标题: 回 tnt770404 的帖子
tnt770404:
纪委有时手是伸得长。但一般是通过监察局发监察建议。财政局又不敢不听。那就看你理由充分不了,理由充分就对废标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你是在提建议还是在害人?还是告诉楼主,这个事就这样了,要不你去法院起诉看看,也够腹黑的。
在所有政府序列中,还有纪委监察不能管,不敢管的事?
再说,行政诉讼谁去当原告?招标人是绝对不会的,财政局更不会。你是让代理机构去?你想让这个代理机构在当地消失吧!

作者: gongchengli    时间: 2015-1-24 09:27
标途 老师说的有道理。
作者: gongchengli    时间: 2015-1-24 09:34
经过老师们指教,我个人觉得应当这样。1、本项目为货物招标,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法》,同一品牌的货物技术参数应当一样,仅凭技术参数等一致不能判定串标,2、《政府采购法》,仅对恶意串标住处处理,从立法的角度讲,可能也不是对一般性一致做串标处理。3、纪委无权做串标处理,纪委是管人的,不是对事的,只要评委、监督、代理无违法违纪行为,纪委无权处理。可否?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1-24 11:23
实践中多品目招标确实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中对此一般作仅一家入围处理的原则,为什么评审委员会没有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呢?如果这样做了,就不存在后序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认定的问题或在评审阶段就避免了他们之间串通投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1-24 22:30
纪检怎么知道不同的投标文件高度一致?
投标文件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招标人和评委和现场的招标代理之外其他人不应该知道。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有问题,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但是废标只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或最终由法院认定串标而废标。其他部门无权认定废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25 10:17
纪委管党员干部。财政局的监督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营私舞弊和违反*党纪国法归纪委管。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5-2-8 20:03
标题: 回 lalahiyo 的帖子
lalahiyo:你是在提建议还是在害人?还是告诉楼主,这个事就这样了,要不你去法院起诉看看,也够腹黑的。
在所有政府序列中,还有纪委监察不能管,不敢管的事?
再说,行政诉讼谁去当原告?招标人是绝对不会的,财政局更不会。你是让代理机构去?你想让这个代理机构在当地消失吧!
(2015-01-23 17:14)
我无语了,原告当然是被废标的投标企业,被告是财政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废标的决定。
作者: hylhs    时间: 2015-2-9 08:21
标题: 回 jerryhh 的帖子
jerryhh:我觉得串标及处罚应该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财政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事不对人,仅对事件进行判断和处罚。纪委的责任应该是对人不对事,是个人违反了党纪,对其个人进行调查处理。 (2015-01-22 16:04) 
纪委只是责令财政部门废标,查处串标理应由财政部门履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招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都应对事对人调查分析查处。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5-2-9 09:12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实践中多品目招标确实存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中对此一般作仅一家入围处理的原则,为什么评审委员会没有对另一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呢?如果这样做了,就不存在后序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认定的问题或在评审阶段就避免了他们之间串通投标。 (2015-01-24 11:23)
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应只作为一家计算,而不是作一家入围处理。
作者: gzzxlq    时间: 2015-2-9 09:19
如果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是异常相同,如错误相同,编排格式顺序等等相同,而仅仅是参数等一致,不应简单地判定为串标。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5-2-9 10:40
我觉得楼主不必纠结于纪委是否有权利让财政部门废标。
因为纪委说的话,肯定是有相当份量,一般不会有人违背。
最后处理结果肯定是以主管部门财政局名义发布的,这就没有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9 12:39
标题: 回 gzzxlq 的帖子
gzzxlq: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如果招标文件中未作明确规定,应只作为一家计算,而不是作一家入围处理。 (2015-02-09 09:12)
恕我直言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里 未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唯一一个稍微涉及的是“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政部2003年4月14日财办库〔2003〕38号)”中的“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2-10 08:53
当地纪委通知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做串标处理,同时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
和财政监督部门。

不懂,财政部门怎么处理“财政监督部门”?两家单位串标为什么要处理招标代理和“财政监督部门”?
楼主肯定有没说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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