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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框架招标模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jarni08    时间: 2015-1-22 17:21
标题: 关于框架招标模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框架招标采购模式列明甚少,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如一个标的经评审后直接选取超过3名单位作为推荐中标人等,请问该难题如何解?国家今后对于法律的修订有没有考虑框架招标模式的打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3 10:13
偶个人理解,这类问题估计要先做试点,短期内很难解决;碰到具体疑难事项,建议与相关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寻求帮助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1-23 11:02
一、框架招标采购≠框架合同
        我们一般所说的框架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标的交易达成意向并对主要内容予以确定而订立的合同,具体的交易细节在框架合同的基础上再细化成正式的合同。当很多小的重复交易建立了长期合同,就需要一个特殊的合同机制涵盖这种关系和单个交易的需求。这被称为框架协议(framework agree-ment):合同在一定时期内,为每笔单个交易作为一个框架进行运作。

        比如4S保养,招标采购可以正常进行,投标报单价即可,单说招标采购过程依照既定的方式开展即可,没什么特殊的。

二、框架招标法律依据少,框架招标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法律有冲突,不建议适用与“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招标人有意向超过三家同时中标,在现有是法律法规内,那么确实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  是否可以“容许联合体投标”。
2  是否可以划分平行标段。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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