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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响应性文件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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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7 10:44
标题:
【求助】响应性文件的送达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中规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
送达
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百度百科说法: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且没有找到其它单位或部门关于“送达”的说法或说明
求教:供应商和人民法院应该是两种不同的单位,都用“送达”来表述,是否无歧义?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1-27 13:48
几乎所有招投标管理办法中都是用的送达。我想法规大多还是搞法律的人执笔写的,习惯用法律术语。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1-29 22:35
(1)生活中的送达即送到。
(2)诉讼法中的送达有专门的规定,例如,他本人不在,则由……代收,若拒收,则……
所以“送达指定地点”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可视为生活中的送达,因为诉讼法中的送达对象是人而非地点。当然,你没有到相应的地点,就无法送达该接收的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 14:48
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18号令及74号等均是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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