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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 [打印本页]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15-2-10 16:48
标题: 如何???
今有一项目,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清单和控制价为1235万元并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业主将编制好的控制价送审计部门审计后最高限价为1135万元,招标代理机构于开标前5日将上述两个价格都发布给潜在投标人, 疑问1:投标人以哪个价格为本项目的最高限价;疑问2:上述两个价格哪一个更合法;疑问3:评委会能否确认哪一个价格作为评审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2-10 20:37
这要看项目具体情况,如果需要审计应该先审计后备案。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2-11 10:02
感觉程序好乱,审计部门是什么审计什么的审计部门?如果是审核上限价的,不是应该审计部门通过了再发布的吗?如果不是,为什么要把上限价拿去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上限价以前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吗?
作者: z_huang1109    时间: 2015-2-11 10:44
本人感觉以审计的为准,二个价格都发给潜在投标人不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1 12:50
审计部门出具的没有效力,按照GB 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他们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2-11 12:51
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2-11 12:55
几个问题如下:
(1)1235万元是预算价,不是控制价
(2)财政项目应该是先审核,后备案
(3)是送工程造价审核部门,不应是审计部门
答复如下:
(2)财政项目,涉及到要招标的,控制价由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的才具有法律效率,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不具有法律效率,有时控制价是在审核价的基础上再降低。
(1)投标人以1135万元为最高限价
(3)评委会确认1135万元作为最高限价的评审依据
作者: 北京招标    时间: 2015-2-11 14:59
主要看招标文件怎么规定的
我觉得还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明确以哪个为准,如果没有明确,最后有人投诉,说不清楚。
作者: rainbow_611    时间: 2015-2-11 15:08
应该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给予明确数额
作者: 78945083@qq    时间: 2015-2-11 16:31
个人认为应该以公布的经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控制价为评审依据,本次招标项目的控制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规定及淮府办〔2014〕49号文第三点第(七)条第2款“由市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组织造价专业人员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进行专业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招标的控制价”规定编制,并经淮南市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控制价的确定、发布合法有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2-12 10:08
案例5-52:在某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了固定低价评标法进行评审,其公布的合理低价仅比审核价低几千元,结果有一个投标人按照审核价报价,在商务评审时,该投标文件随即被作为废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2-12 10:1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案例5-52:在某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了固定低价评标法进行评审,其公布的合理低价仅比审核价低几千元,结果有一个投标人按照审核价报价,在商务评审时,该投标文件随即被作为废标。 (2015-02-12 10:08) 
您提供的这个案例说明了什么呢?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5-2-13 14:21
招标文件应该明确,如两个价都载入的,招标人应主动发放补充文件予以明确,或根据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予以明确。如果已经进入评标环节,只有无法评审而招标失败重新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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