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恶意竞争"成为业界热议的一个话题。然而,如何认定恶意竞争并非易事。有观点认为,供应商以明显不合理并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谋取中标或成交,就属于恶意竞争。也有观点认为,对于供应商自主研发的产品,因技术娴熟应用较为广泛,研发成本可能早已收回,供应商就有可能出现较低报价,甚至是零报价,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恶意竞争……那么,何种情况下的超低报价应认定为恶意竞争呢?下面我们邀请三位业界专家进行分析探讨。 |
"恶意竞争"评判依据 |
"次低报价"中标不可行 |
避免"恶意竞争"应抓住关键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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