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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性价比法是否还属于法定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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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2-28 16:06
标题:
性价比法是否还属于法定的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
最低评标价法
、
综合评分法
和
性价比法
。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
最低评标价法
和
综合评分法
。
[/table]
[table=100%,#ffffff]注意这里并没有类似于“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的兜底条款。那么“性价比”评标方法是否就废止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2-28 16:11
估计悬 接下来就是一批部门规章的修改了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2 10:42
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很明显前者要给后者让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2 13:36
就像招标投标法条例出台后,30号令等一批部门规章进行修改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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