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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20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讨 [打印本页]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3-4 10:15
标题: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20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讨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新的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比较:将不得限制采购标的物的 “原产地” 改为了不得限制供应商的 “所在地” 。
那么也就是说,比如采购木材:
政府采购项目我们是可以限定木材的原产地了吗?
在不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情况下,限定木材必须来自东北林区或者西南林区或者南方林区……这样合理吗?
以上我只是举个例子,向各位前辈询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20条之所以这么编写的初衷[s:301]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4 10:44
同样的问题
手上正好有两个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类(单一货物)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 以往规定的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所在地为某地或在某地设置分支机构或与有协议合作维保服务单位的,得X分。不也是涉嫌差别性和歧视性待遇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4 11:26
其实歧视、限制不止这些,比如把技术指标全打上*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3-4 16:39
个人猜测之所以删除就是放松对产地的限制。有些产品可能会存在这种地区性差异。
但是极端点说,我不限定供货商的所在地,但是限定的货物所在地只有这一家供货商,这不就和限定供货商一个意思了嘛。因此在实际过程中还得由监管部门掌握,根据第二十条的第八款。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5-3-4 16:52
二十条第七款 主要是说限制供应商的情况,请问,供应商有原产地的吗
?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3-10 09:06
原产地这个词特指进口商品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3-10 09:21
很多地方为了保护本辖区企业或者增加本辖区税收,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在辖区内有办事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3-10 10:25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位法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上位法是政府采购法;涉及到的采购方式和相关采购政策并不完全一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个人理解,在工程招标中也提倡,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没有特别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所以说,两个条例的在对应到 采购方式及其应用情况不完全一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10 14:29
这个原厂地的是不是必须的,如果不是那就违反了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作者: yeebo99 时间: 2015-3-11 10:36
这个原产地应该是相对进口产品而言,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国内产品,因此没有原产地的概念。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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