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参考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
sdsytssm: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严格执行财办库【2003】38号、招标文件条款。不符合资质的,马上废掉。
“甩项”,是不妥的,资质都不符合了,还有什么资格继续评审?要是资质都合适,其中的一个投标人的技术规格书不符合呢?也可以“甩项”?其余的继续评审?岂不是乱了套了? (2015-03-09 10:51)
月亮河: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包内主要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视为同一投标人,非主要设备不视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015-03-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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