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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如果一个包内有10种设备,只有一种设备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5-3-8 16:48
标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如果一个包内有10种设备,只有一种设备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问题,如果一个包内有10种设备,只有一种设备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怎么认定




政府采购项目:如题,招标文件也明确 规定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加,如果由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视为一个投标人;


但一个包内10种设备,共有三家投标企业参加本包投标,其中只有一种设备三家企业提供了一个品牌和型号的产品。这个怎么处理,请教。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3-8 20:42

可参考: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    财办库【2003】38号

    既然招标文件条款已经写的清楚、明白了也合法合规,那就应该照此执行。

    如今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出台后,招标项目公告的内容、范围扩大了(招标公告、采购文件、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更是应该谨慎。本项目共10个设备只有一个设备出现这种情况,一票全否固然不妥,也降低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拖延项目进程。但是忽略此项目瑕疵也是很不责任的,毕竟招标文件里写的很清楚。

    我建议评审时将此设备进行“甩项”,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财办库【2003】38号文和《招标文件》条款出具一个评审结论,各投标人仅针对这个设备的响应文件不予进入详细评审,然后按照各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对总报价进行折算,现场发出澄清文件,经过投标人确认后继续对其他九种设备进行评审,正常出具评审推荐意见,在公告成交结果的时候也将此情况一并说明清楚即可。
    可参考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对于被“甩项”的这个设备择日在重新招标,或者很着急的话参考“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情况,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详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3-9 08:09
一个品牌只允许一个代理商参加招标,在招标公告中就应写明要求生产厂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3-9 10:51
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严格执行财办库【2003】38号、招标文件条款。不符合资质的,马上废掉。
“甩项”,是不妥的,资质都不符合了,还有什么资格继续评审?要是资质都合适,其中的一个投标人的技术规格书不符合呢?也可以“甩项”?其余的继续评审?岂不是乱了套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9 10:55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9 10:56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严格执行财办库【2003】38号、招标文件条款。不符合资质的,马上废掉。
“甩项”,是不妥的,资质都不符合了,还有什么资格继续评审?要是资质都合适,其中的一个投标人的技术规格书不符合呢?也可以“甩项”?其余的继续评审?岂不是乱了套了? (2015-03-09 10:51) 
赞成 都这样 有点问题得都拿出去 没有法律依据不说 对于其他全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来说完全不公平
不符合政府采购公正的原则 最起码标准统一 程序正当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15-3-9 11:19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包内主要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视为同一投标人,非主要设备不视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9 15:48
标题: 回 月亮河 的帖子
月亮河: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包内主要设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视为同一投标人,非主要设备不视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015-03-09 11:19) 
对于打包采购只能是招标文件中约定了。至于怎么约定没有任何法规能够规定得了,只能是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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