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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开采购预算 [打印本页]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3-9 14:53
标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公开采购预算
曾经在论坛里讨论火热的问题,采购预算是否应该公开,终于尘埃落定,
政府
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要求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3-9 17:35
我简单汇总了一下《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需要公告/公示的项目信息及内容,……每句话后面的(数字)是法规条款的索引。大家感受下:

1.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5)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38)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21、38)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43)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3-10 07:25
有心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3-10 07:26
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21、38)
这个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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