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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出台后,质疑时限问题的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武陵之都    时间: 2015-3-10 14:15
标题: 关于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出台后,质疑时限问题的请教
    请教下各位,实施条例第53条: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一条个人理解的是对采购法中“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解释,质疑时限从原来的发出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变为现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或招标文件发售最后之日起7个工作日(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最后一天购买)。请问下这样理解对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10 14:32
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这个好办。是从领取或购买招标文件日计算
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这个需要自己定一个采购公告期限。否则就无限期可以质疑了。
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5-3-10 17:01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招标文件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即到第5个工作日才是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以此计算再过7个工作日也可以质疑,从时间上算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应该在16天左右,那如果在第16天质疑,距离开标只有4天了,这不便工作的开展。不知各位专家如何理解,以及应该怎么设置招标文件的质疑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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