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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3-10 14:43
标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疑问?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是邀请招标适用条件

   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适用条件

   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适用条件
   

    第三十二条:询价适用条件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不知怎么理解?

  
      是不是适合“竞争性谈判”的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3-10 14:53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两种方式适用情况是不一样的,两种采购方式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5-3-10 15:17
  回大力:现在问的是假如不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或其他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3-10 15:25
标题: 回 sunzhengqi 的帖子
sunzhengqi:
  回大力:现在问的是假如不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经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或单一来源或其他方式?
个人理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直接向监管部门申请该种采购方式即可,不需要申请两种以上的采购方式。请注意:除了单一来源方式外,按照现行规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都要求三个及以上的潜在供应商;实践当中,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达不到3个的话,采购人都得重新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提出了六个种类的采购方式,并明确要求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关于采取不同采购方式的规定,是对应《政府采购法》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而言的;条例的第二十三条中关于采购人具体采用哪种采购方式、并获得批准的规定,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做出的规定;即使是采取邀请招标,采购人也应获取法律规定中对应的监督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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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table=100%,inherit]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3-10 15:29
关于非招标方式,建议学习并参考张志军的文章,呵呵
非招标采购法定方式亟待充实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83534

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研究系列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84416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10 20:48
这样理解:如果不公开招标,都要报批!适合哪种就申报哪种!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10 21:46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这样理解:如果不公开招标,都要报批!适合哪种就申报哪种! (2015-03-10 20:48)
错 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同时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可以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11 09:44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错 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同时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可以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2015-03-10 21:46) 
只对本条款的理解,当然要达到额度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3-11 09:5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错 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同时符合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需要经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可以变更为非招标采购方式
 (2015-03-10 21:46) 
除此之外,还有“例外”的情况,[s:64],参考政府采购法的第九章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11 13:4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除此之外,还有“例外”的情况,[s:64],参考政府采购法的第九章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2015-03-11 09:57) 
国外组织 机关政府援助或贷款 军事采购 以及涉及抢险救灾需要紧急采购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这些都不是政府采购法可以管辖的范围了 所以也没考虑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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