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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一个案例看中标通书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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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5-18 11:00
标题:
从一个案例看中标通书书的效力
已经收到某市一住宅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某建筑企业还没有来得及品尝揽到建设任务的喜悦,却又接到这个项目招标人,某房产公司的口头通知:原先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项目已发包给另一家施工企业。已经按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支付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建筑企业对此怎么也想不通,程序完全合法的招投标结果,这家房产公司怎么可以擅自更改中标人?
后来了解到,他们的中标价为4780万元,而这家房产公司之后与另一家施工企业是以4500万元签订这个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去年12月,建筑企业委托律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某房产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并要求某房产公司以4780万元工程款5%的比例向某建筑公司赔偿利润损失239万元。其理由是,根据我国法律,招投标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发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反之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家房产公司则辩称:原、被告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有关文件只是意向书,对双方并无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39万元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主张。
很明显,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招投标过程中,在签定正式工程承包合同之前,相关的招标文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投标双方还有无约束力的问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工程招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标通知发出后的的规定期限内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案被告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与原告而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属于单方废标,应予适当赔偿。
这个案件最后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经济损失的协议而解决的。但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法院判决被告败诉也是毫无疑问的。原因在于:被告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错误地把招标文件看作为没有约束力的“意向”了,对擅自废标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要在最后签订的合同中体现。招标人不仅不能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与其他未中标者签定合同,与中标者所签的合同也不能任意改变,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不可以,因为这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5-18 11:27
被告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错误地把招标文件看作为没有约束力的“意向”了,对擅自废标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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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应该把后果的严重性告知业主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5-18 11:3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是对中标人权益的保障 [s:2]
作者:
anita
时间:
2007-5-18 11:40
被告简直就是藐视法律,呵呵,这下尝到苦头咯!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5-18 18:21
就一个字 该 [s:7]
作者:
manzi120
时间:
2007-5-31 16:19
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这家房产公司与另一家施工企业可以4500万元签订这个项目总承包合同,但按照法规,却必须要接受4780万元的中标价,否则就是违法! 招标\\投标本身目的应该是降低业主的投资,应该是百分百的市场经济行为.我们国家的招投标真是```````
作者:
scslssszq
时间:
2007-6-1 15:28
被告在此事件中没用弄清楚《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该缴点学费。但被告的理由听起来有些牵强,这里面有一些不为人知的内容也不一定哦。 [s:8] [s:4]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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