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jingjing290    时间: 2015-3-12 15:26
标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如何理解?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此条规定采购代理单位必须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还是采购人未委托组织签订合同和协助采购人验收就不需做?  在我们实际工作中,这两项工作我们采购代理单位一般都不参与。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12 16:35
根据委托 代理不得超出被代理的授权范围 否则是无权代理中的超越代理权代理
说白了就是你受人家委托 合同约定委托给你什么事你就做好什么事 多的别干
不过你要是做了 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也罢 万一人家不认 责任是有具体行为人承担 对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 jingjing290    时间: 2015-3-12 17:17
谢谢楼上的,我的意思是组织签合同和协助验收不是招标代理必须做的吧,我们只要委托协议里无此内容是不是就不用做了?还是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必须要组织签订合同和协助验收?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3-13 08:27
标题: 回 jingjing290 的帖子
jingjing290:谢谢楼上的,我的意思是组织签合同和协助验收不是招标代理必须做的吧,我们只要委托协议里无此内容是不是就不用做了?还是实施条例规定我们必须要组织签订合同和协助验收? (2015-03-12 17:17) 
委托协议里没有就不必做,可以看《条例》第十六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