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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诉和郑重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5-22 09:59
标题: 投诉和郑重的建议!
昨天我被版主禁言一天 并扣掉了很多金豆
禁言理由是刷贴
我想问的是  回帖有错么?
回帖没错的话 那我回帖量大了为什么不行?
还有 论坛没有明确的规章和制度说明不可以大量的回帖
我想提醒广大论坛管理者“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
如果论坛有规定说不允许大量回帖那么请写在明处  让大家都知道
论坛现在人气越来越旺 很多游客成为了新会员
大家来自五湖四海  各有各的想法
所以我感觉有必要制定出一套可行的管理办法
把什么是可以做的  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讲清楚
以免使大家不明不白的遭受处罚


另外需要澄清的是 我不是为了捣乱才发很多帖子的
我看到论坛很多版主都发了很多的好帖子
可是看的人很多 有时达到400人以上甚至更多 却没有人回复
总这样没人回帖的话会打消发贴人的积极性 对论坛发展不利
所以我才回复了大量的帖子  


在这里我郑重建议
如果论坛还有什么规章和制度
请尽快制定并发布到醒目位置
各位版主在处理扣分或禁言时
可否事先发出警告或短信通知

希望广大版主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种回贴
最后祝各位版主工作顺利 多发精华
作者: 心心向荣    时间: 2007-5-22 10:09
同情ing。。。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5-22 12:06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5-23 11:27
招标新手的建议很好!

首先,肯定招标新手对于论坛的热情支持。

但有几个事情需要说明:
1、回帖数量暂时没有规定,但短时间个人回复量过大肯定会对他人浏览和回复造成一定影响,若翻出老帖过多,将影响新帖的排序。相关办法正在整理中,暂行办法已经整理完成,还未公布施行。
2、回帖内容须有实质性内容,比如重复回以“先顶后看”,“支持”,“不错”等内容的帖子将被删除
3、在新出台办法之前,除性质恶劣、屡教不改者扣除积分外,本着“不知者不怪”原则,补偿10个金豆积分。
4、因站内短信提醒无效,给论坛管理造成一定困难,所以做了禁言一天处理。

欢迎招标新手继续支持论坛,感谢所提建议,我们将加快论坛制度建设,促进论坛健康发展。
作者: 标兵    时间: 2007-5-23 11:29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论坛删帖标准》(拟定中)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对他人构成伤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 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等歧视内容的。
九、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十、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一、 破坏论坛公共秩序。
十二、 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帖文。
十三、 违反相应栏目具体规定。
十四、 包含影响网友正常浏览的内容或格式。
十五、 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等非“原创”帖子却打上“原创”字样为标志的。
十六、 恶意翻帖(将同一 ID 的帖子在 30 分钟内翻出 5 篇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恶意刷版灌水(在同一版块中 30 分钟内回复超过 10 个以上,且回复无实际性内容的行为)
    重复发帖(在同一版块发布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帖子,在超过三个以上数量的版块发布相同内容的帖子)
十七、 版聊灌水的。
十八、 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十九、 带有粗口脏字眼等攻击性言辞的。
二十、 张贴垃圾信息,内容空洞无意义帖子的。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6-5 14:47
恩,就是,我那天也被短消息警告了一次,叫我注意不要把积极性发挥完了,其实这么多天了,我还是在发贴,还是有积极性! [s:2]
作者: q55268616    时间: 2007-9-12 15:15
还好招标新手走在了前面,我就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了,同情你。呵呵
好好学习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10-15 16:07
可怜.招标新手,这么久没见你发言,原来是....
我同情你. [s:5]
但也是啊,如果有什么需要说明的应该明确点,要不自己犯错都不知道,那多亏啊!!
多发帖也有错吗??
积极也不可以哦 [s:6]
作者: 比风跑的快    时间: 2007-12-2 18:33
看来打字慢也有一定的好处啊!
作者: haosijia777    时间: 2007-12-14 11:42
我也非常的同情你!
作者: pass659    时间: 2008-1-29 16:00
"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 [s:1] 说得好呀,看来法律学得不错噢
作者: fadashizheng    时间: 2009-7-30 17:29
[s:84]
作者: 专删广告    时间: 2009-7-30 22:56
引用第4楼标兵于2007-05-23 11:29发表的  :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 论坛删帖标准》(拟定中)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可以参照执行
作者: 为人民服务    时间: 2009-9-5 09:0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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