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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什么说《实施条例》诠释了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核心要素  黄冬如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3-25 10:40
标题: 为什么说《实施条例》诠释了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核心要素  黄冬

为什么说《实施条例》诠释了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核心要素

2015-03-24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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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文/黄冬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践行了法治思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条例》贯穿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条主线,最直接诠释了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核心要素包括政治治理体系中的政府治理、经济治理体系中的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公共治理。

从政治治理角度讲,《条例》更加突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它在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方式、采购评审机制等方面为政策功能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规定,采购人需求制定应当设定标准,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这有利提高政府各部门采购的政策意识,将政府采购政策性主张提升到更广泛更高的层面,更可贵的是它从源头上控制政策取舍,增强政策执行的原动力。《条例》甚至提出,如果是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需要,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深化、丰富和完善《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政策功能内容。如为制定采购需求设立标准实现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扶持特定区域、行业或创新科技产品等;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产品参加投标时,其价格在评审时可以折扣优惠;开展国货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首购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和使用将有力提升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影响力,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到“脉络”作用。

政治治理的核心是政府管理。《条例》创新了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突出采购始端和终端管理。强化了采购人的行为规范,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制定更加标准、明确、具体,符合政策要求;公开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更加规范等。政府管理理念创新还体现在简政放权,政府采购放权于市场、放权于社会,并界定政府、市场、社会三者范围。从市场治理角度看,《条例》更加突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市场的自由竞争精神,推崇依法、规范、有效的采购代理和投标,强化市场诚信和法律责任。《条例》将推动市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强有效的监管力量。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条例》更加突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前提是透明和公开。《条例》就采购项目预算、采购基本信息、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都作了公开或公告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监督力。

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是实现社会公共化或社会民主化。《条例》进一步丰富了“协调民主”、“公共民主”的内容和意义。《条例》首次提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体现公共民主的基本特征。作为采购决策的重要当事人,“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条例》中对评审专家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约束力加强,规范了评审要求,提高了评审能力,增强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条例》的制定可以调动人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供应商、院校专家、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力量,联动推进政府采购民主化进程。政府采购的现实可操作性,能使民主化进程有序可控渐进,从不熟悉走向成熟。

(黄冬如:博士、高级经济师、律师,致力于政府采购发展与创新。公众微信号:publicp;博客:hdr.caogen.com;邮箱:publicp@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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