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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令人失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26 10:54
标题: 令人失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客官请看下述两个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5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采购项目第6包(编号:ZSB-2014-002(FXYQ))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评审专家抽取、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文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64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5年 3 月 24 日
笔者按:且不说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许多共通之处,即使使用了招投标法及其条例对于货物进行了采购,只要没有明显违法之处,也不至于给予三年禁止代理如此严厉的处罚吧?我们可是目睹了许多更加严重失误的招标代理工作,也只是收到了整改的处罚而已。

再看下一则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清大数电科教仪器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清大数电科教仪器中心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68号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4B82室
  二、基本情况  2014年9月1日,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类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项目第1包(编号CEIECZB01-14LW068)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与北京中数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编排异常一致情形,具体如下:1.投标文件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中12项分项内容响应的型号、规格、产地、制造商完全一致,投标货物选配方案完全相同;2投标文件附件4《货物说明一览表》主要规格表述均为“见下页介绍”,且均存在招标编号缺失“招”字的相同错误;3.投标文件附件5《技术规格偏离表》投标规格描述大体一致,后附选取的制造厂商技术资料内容和编排顺序大体一致;4.投标文件附件6《商务条款偏离表》,选取说明的10条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完全一致,其中,序号9和序号10两项编写字号均明显大于前8项,编排形式完全一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两家公司投标文件编排异常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40条第四款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4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该公司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罚款(4937.50元)的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15年 3月 24日

  

附件下载:

笔者按:这时候怎么又想起了招投标实施条例?合着条例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啊?您这屁股也太歪了吧!

有人要问了,是不是上面中央民族大学信息工程类专业实验教学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第一包是工程采购呢?NONONO,根据中标公示http://www.ccgp.gov.cn/cggg/zybx ... 40606_3506579.shtml
这个第一包名为“信号与系统实验箱等设备”,是不折不扣的货物采购!



作者: zw22    时间: 2015-3-26 11:08
看来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情况。不知道这个州管是不是不称职啊
作者: 耿工    时间: 2015-3-26 11:23
好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时还没有实施,所以采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3-26 11:43
标题: 回 耿工 的帖子
耿工:好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时还没有实施,所以采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03-26 11:23) 
头像不错[s:89][s:89]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26 13:08
标题: 回 耿工 的帖子
耿工:好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当时还没有实施,所以采用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03-26 11:2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3月1日施行的,公告是前几天发的,能说没有实施?再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也没有具体规定哪几种情形视为串标围标的。财政部分明是拿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s:58]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3-26 16:13
怎一个“乱”字了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27 13:45
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二号)是说的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进行组织采购。
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八号)是具体引用条文。如果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中没有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的是可以引用做为依据的。

所以即便是只做政府采购项目,也需要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熟悉。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27 15:38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二号)是说的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进行组织采购。
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八号)是具体引用条文。如果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中没有规定,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的是可以引用做为依据的。

所以即便是只做政府采购项目,也需要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熟悉。 (2015-03-27 13:45) 
不按照招投标条例实施采购,怎么又要用招投标条例认定串标围标?什么依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3-27 15:58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不按照招投标条例实施采购,怎么又要用招投标条例认定串标围标?什么依据? (2015-03-27 15:38)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的关系不是完全孤立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27 21:4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起规定 也就是说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这一采购方式时除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 其余是可以适用于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 招投标法里也明确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招标的适用与本法 原本该法就是想把政府采购纳入 只是该法主要还是针对工程为主 其次03年政府采购法出台 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几种采购方式中的两种 估计也是无法全部纳入的原因 11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才会明确了第84条
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不是完全孤立 没有联系的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另有规定得从起规定 而这行政处罚中的条款即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所述的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的另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64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table]” 而视为串标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另有规定 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在采用招标(无论是公开还是邀请)这一采购方式时 有投标人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时 可以根据招投标法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以及该法实施条例第84条得出 政府采购发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另有规定的 可以引用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同时政府采购法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时适用于招投标法 而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阐明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同时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的定义 包括建设工程和工程相关货物 服务 这些再进行招标时都须按照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组织招标活动 而上述项目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采购活动 采取如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再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工程的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监督
而今年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了按照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也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总而言之二法并非完全分割 所以个人认为财政部这一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有问题 只是觉得稍微严厉了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3-28 00:16
财政部门的法学水平亟待提高!
淡淡地问一句,请不要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40条,有第四款吗??
你找出来给我看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28 08:2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财政部门的法学水平亟待提高!
淡淡地问一句,请不要生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40条,有第四款吗??
你找出来给我看看?? (2015-03-28 00:16) 
我不是学法的 可能不是那么专业 财政部指的应该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的视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3-28 11:00
标题: Re: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问题
第一个公告写了四项违反的内容,被处罚也主要因为前三项吧。两法在公开招标主要程序上区别不大。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3-28 13:1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不是学法的 可能不是那么专业 财政部指的应该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里的视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2015-03-28 08:27)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总共只有一款,没有四款或六款。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处是第四项,而不是第四款。


  条、款、项、目之分,是法学最基础的知识,法学院一年级的学生都应该掌握,作为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牵头部门,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着实令人羞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3-28 13:32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总共只有一款,没有四款或六款。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处是第四项,而不是第四款。
....... (2015-03-28 13:18) 
原来如此 学习了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3-30 09:4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总共只有一款,没有四款或六款。


  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处是第四项,而不是第四款。
....... (2015-03-28 13:18) 
总版英明![s:125]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3-31 08:55
又多学了一些知识,真希望有人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关系问题,仔细讲一下,现实中运用起来很困惑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3-31 09:11
[s:21]  [s:23]  [s:16]  [s:14]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13:51
估计是招标程序错误,不仅仅是文件问题。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13:56
投诉串标的前提是要知道别人的投标文件才行。这就是违法啊。新的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非法投诉不予受理啊。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被处罚人应该提起行政复议。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5-4-14 06:20
这个帖子好啊,我暂且做个记号…!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5-4-20 17:48
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有没有按条例纳入信用平台呢?
在企业信用系统、代理机构名单库中目前也未见相关处罚体现。
信息更新也跟要上,不要光一个处罚决定就了事。
作者: zhaoxianlin    时间: 2015-4-21 09:29
政府采购不是招标  是采购。不要偷换概念。尽管流程一样,但是法律体系完全不一样。财政部是很“”的部门,用招标投标法处罚别人,自己从来不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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