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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真话讲一半就是谎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千万不要忘了“透明、竞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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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1 16:59
标题:
真话讲一半就是谎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千万不要忘了“透明、竞争、诚信
真话讲一半就是谎言
——
坚持
“
公开、公平、公正
”
,千万不要忘了
“
透明、竞争、诚信
”
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与大家一起来学习、探讨最近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条例》自今年
3
月底正式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政府采购从业者的广泛关注。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在第一时间作了答记者问,近日,刘昆副部长又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解答了网民的提问,并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对《条例》的出台背景、法治意义、主要内容和精神内涵进行了全面、准确的阐述,今天王瑛主任又对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重要讲话,这些都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认真学习、消化吸收并进行全面贯彻落实的重要任务。
近一个月来,许多专家学者和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机构的同志也都以不同方式对《条例》的特点、亮点和创新点,包括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解读、评价,对我都有很大的启发。在此,我想结合《条例》的学习和理解,着重就一个观点与大家分享。
这个观点就是西方的一句谚语:
“
真话讲一半就是谎言
”
。
平常,我们经常会听到:
“
公开、公平、公正
”
是政府采购的原则。我说,这话既对也不对。说对,因为
“
三公
”
确实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说不对,因为它只说对了一半。政府采购应当坚持
“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
的原则。大家在讲
“
公开、公平、公正
”
原则的同时,千万不要忘了后面还有
“
透明、竞争、诚信
”
的原则。从某种角度讲,后者更体现了市场的要求,或者说更体现政府采购的本质要求。什么叫公开,把门打开叫公开,什么叫透明,四周都以玻璃为墙。所以说,政府采购不仅要让你看得见,更要让你看得清,公开是前提,透明才是关键。另外,公平竞争也一样,公平是基础,竞争才是目的;公正、诚信是政府采购的生命。
但在之前,一些地方或单位往往将
“
公开
”
视同为
“
透明
”
,认为只要把采购的基本信息公开了,把采购主要结果公开了,就万事大吉,而不去追究公开的内容、公开的过程、公开的时间、公开的媒体。
2013
年
2
月,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列举的
“
某省政府采购一台电脑市场价
2
千多元,政府采购却花了
9
万多元
”
;
2014
年
8
月,某媒体又曝光
“
湖北某地食监局
49
万元购
150
套制服,平均每套政府采购价高达
3200
元,是豪华采购
”
。而事实是前者采购的是一批电脑设备,共有
19
台电脑,
5
台网络打印机,
1
个不间断电源;后者一套制服包括冬装、夏装、春秋装、衬衣、裙、帽等
10
个品目,实际采购价都低于市场平均价。所以社会上传说的天价采购、豪华采购,大部分不是采购问题,而是信息公开问题,是由于信息公开不细、不明所造成的。
在实际工作中,这样不细化、不透明的信息还比比皆是。采购公告时只公开项目名称,不公开采购的总量、预算金额等,或中标成交公告只公开成交供应商名单和总价,不公开成交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型号、单价、数量等信息,使一些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因看不见项目关键信息而错失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也让公众因看不懂、看不清而无法监督,更常常使公共媒体、研究人员产生误解。这样的公开与暗箱操作也无异,因为
“
真话讲一半就是谎言
”
。
新出台的《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单位不仅要公开项目的预算金额,还应当公开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和服务要求,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开。这比《政府采购法》有了更大、更明显的进步,更彰显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原则,也与新修订的《预算法》所要求的预算公开、政府采购情况公开的规定相呼应。同时,也只有公开采购预算、细化采购结果,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预算管理中的作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每个采购项目成交商品或服务的规模、型号及其成交价格信息的积累、分析比对,为预算单位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细化预算提供价格支撑,让公开的预算更贴近市场价格,更经得起公众的监督、代表们的审查,同时也倒逼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从预算源头上有效地杜绝天价采购、豪华采购。
香港著名学者王绍光先生曾说:
“
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而看不见的政府必然是不负责任的政府,不负责任的政府不可能是民主的政府。
”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实质已为建立一个透明政府、责任政府作了很好的铺垫,这也是我国推进政治民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
上述观点的阐述更主要是想引出我对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当前对《条例》的学习与贯彻,不仅要注重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和学习,更需要对这些条文背后所隐含的立法精神、价值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比如
“
以结果为导向、物有所值
”
的目标追求,
“
简政放权、管放结合
”
的改革要求,
“
服务和服从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
的本质需求,
“
互联网思维、电子采购
”
的时代呼唤等等。只有大家真正读懂、读通条例条文背后的真谛、精神,才会在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好、落实好《条例》。
本文为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钱国兴处长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高端研讨会暨2015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社年会”上的讲话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1 17:14
不知为何,上述图片无法插入。只好另发:
2015-4-1 17:1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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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3 15:01
我觉得公开,公平,公正都是相对的,因此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而已,也就是只要符合法规规定即可。但诚信却是法规无法规定的,只能是每个人心里彼此相信,最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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