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山东政采率先公开评审报告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4-3 11:22
标题: 山东政采率先公开评审报告 【转贴】

山东政采率先公开评审报告

2015-04-02 今日采购舆情




今日采购舆情
微信号 ggcgyq
功能介绍 《今日采购舆情》由中国公共采购舆情网运营发布,每日提供及时权威的采购舆情资讯服务。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介绍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并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自今年5月1日起,山东政府采购活动中六个重要方面信息将全部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整个采购流程六个方面信息。


山东 公开 评审报告.jpg
  
对采购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在全国山东是首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间,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则的要求具体来定,不同采购阶段的信息,公开的时间不同,如公开招标的招标采购公告公开不得少于20日,这是由《政府采购法》限定的,不可更改;山东省能自行规定时间的,本着时间效率与公开有效性相结合的原则来规定时间标准,如需求公开,暂定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来源:人民网)


今日采购舆情
ggcgyq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4-3 14:20
坐等结果如何,已经关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看看如何做的,做的效果如何。
作者: zw22    时间: 2015-4-4 11:14
文不对题!
只是公开采购结果。不点赞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4 13:50
不是说公开评审报告么
其实也就是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08:56
评审结果跟评审报告不一样吧。

不过话说回来,评审报告真应该公布,否则投标商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谈什么公平。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09:3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不是说公开评审报告么
其实也就是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 (2015-04-04 13:50) 
哪里有这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7 09:4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哪里有这规定? (2015-04-07 09:36)
他这 标题说公开评审报告 内容是文不对题 这些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公开事项么
除了第6条验收报告 实施条例只要求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 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提出意见 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的如预算 采购文件(需求) 采购合同 采购结果 实施条例里都明确要求公开 所以没什么好特别大书特书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7 09:5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评审结果跟评审报告不一样吧。

不过话说回来,评审报告真应该公布,否则投标商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谈什么公平。 (2015-04-07 08:56)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财政部74号令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招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综上所述 我个人认为 评审报告不是依法必须公开的范畴 相反不得公开 因为评审报告本身就属于评审文件,其内容涉及评审过程、情况 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09:5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他这 标题说公开评审报告 内容是文不对题 这些要求公开的内容不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公开事项么
除了第6条验收报告 实施条例只要求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 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提出意见 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的如预算 采购文件(需求) 采购合同 采 .. (2015-04-07 09:48) 
理解错你的意思了。不过我个人认为应该公布评审报告。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5-4-7 11:32
今天开会啊。会议主题是1,大领导发言讲的好像2,其他领导又补充了点3,小兵越听越发毛,领导讲的毛啊,可是不敢说啊,也不敢问啊。整理材料出文件吧,胡诌着2,瞎扯着3,费劲的向1靠近,尼玛整成了4。
这就是我们四不像政策的来源。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4-7 11:40
[paragraph]SDPR—2015—0130003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5〕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从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重塑政府采购制度的高度,全面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依法、稳妥、有序进行。


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保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开。其他县(市、区)实施时间由各市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1日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内容规范、渠道统一、告知广泛、利于查找、合法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下同)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等职责。


第八条 “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是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唯一指定媒体,按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该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发布。在设区的市级政府采购媒体以及其他媒体上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上传至该网站一并发布。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  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当公开;采用单一来源、自行采购方式(涉密采购除外)的,只公开采购合同;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需求、验收报告可不予公开,其他均应当公开。


第十条  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分包预算、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等具体要求。需求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
(三)采购品目代码及名称;
(四)技术和服务要求;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载明采购项目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可以不公开谈判(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谈判(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报价(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七条  询价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项目分包预算;
(五)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八条  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本项目公告日期、中标(成交)日期;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
(五)中标(成交)清单,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方式采购中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还应当包括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废标(终止)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四)废标(终止)原因。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结果。采购结果包括评审委员会成员具体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中标成交标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标准文本载明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采购合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的以及技术、服务等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证明。验收报告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
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合同金额;
(五)主要履约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
(六)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采购公告中公开采购项目分包预算。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文件应当随招标公告、谈判(磋商)和询价公告一同公布。采用非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以及谈判(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采购文件应当随成交公告一同公布。采购文件公布前,应当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书面确认。公告的电子采购文件应当同纸质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采购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间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告内容和格式予以发布。


第三十条  采购结果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予以体现和发布。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情况可以采取公布预中标供应商得分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予以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予以公开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采购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二)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采购活动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采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原《省财政厅关于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
〔2008〕31号
)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格式.rar (52 KB, 下载次数: 0)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file:///C:\\DOCUME~1\\admin\\LOCALS~1\\Temp\\ksohtml\\wps18C.tmp.png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http://www.sdcz.gov.cn/modules/s ... 015/04/03/6987.html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7 13:46
没用啊,结果早规定要公开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