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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前辈们指点,74号令第十五条,特别重要!!! [打印本页]

作者: zxcvbpoiuy    时间: 2015-4-7 10:31
标题: 求前辈们指点,74号令第十五条,特别重要!!!
求前辈们指点,74号令第十五条,特别重要!!!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大家都知道,74号令是针对竞谈和询价的,而第十五条 关于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这方面,只对询价做了要求,没对竞 谈作要求,那是不是就意味着:

    竞谈的项目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前辈们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作者: 2008biaoye    时间: 2015-4-7 14:09
我觉得这里避开了谈判响应文件的对的。因为这条是出现在“一般规定”条款中的概述。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于“响应的截止时间”,是与其他采购方式有所区分的,即存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最后报价截止时间”

而且,竞争性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那么也就意味着投标人将以此在“最后报价截止时间”之前调整应标方案……

所以不可以笼统的说仅仅在“响应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其实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最后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竞争性谈判也是容许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

详见74号令,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专用条款的第29条、32条……
作者: zxcvbpoiuy    时间: 2015-4-8 10:24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我觉得这里避开了谈判响应文件的对的。因为这条是出现在“一般规定”条款中的概述。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于“响应的截止时间”,是与其他采购方式有所区分的,即存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最后报价截止时间”

....... (2015-04-07 14:09) 
那在截止前到底能不能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8 12:15
标题: 回 zxcvbpoiuy 的帖子
zxcvbpoiuy:那在截止前到底能不能呢? (2015-04-08 10:24)


我个人认为可以


在谈判过程中都可以修改 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那么在响应文件送达或者提交截止时间前按理来说应当可以撤回响应文件或进行修改 这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之前的自由和权利


另外74号令明确规定了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而未对截止时间前的撤回行为作相应规定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5-4-8 17:09
谈判的项目,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当然可以修改、补充和撤回。


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的规定是为了解决《政府采购法》“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的问题,结合实际操作的做法而做出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询价时间未结束之前,供应商就提交了响应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既然供应商已经报价就不能再改变。那么将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不合理。这一条款是对《政府采购法》要求的补充和完善,以免实务操作中的误解。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4-9 08:26
标题: 回 2008biaoye 的帖子
2008biaoye:我觉得这里避开了谈判响应文件的对的。因为这条是出现在“一般规定”条款中的概述。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于“响应的截止时间”,是与其他采购方式有所区分的,即存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最后报价截止时间”

....... (2015-04-07 14:09) 
对于在“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后,“最后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竞争性谈判也是容许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这句话需要注意,在"首次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谈判开始之前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是可以不退还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具体的见这两天的一个案例帖子。。。。。
但是谈判开始后,在最后报价截止时间前撤回文件,是不能扣除投标保证金的。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4-9 08:33
顺便把案例网址,给大家贴上。。。
【案例】正确区分"撤回响应文件"与"退出谈判" 沈德能 【转贴】_中国招标采购社区_必联旗下企业采购、招投标专业互动社区 - Powered by phpwind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1364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9 09:28
我觉得从实际操作中,由于询价属于一次性报价,这点和招标类似,因此必要对修改和补充进行规定,达到公平之目的。
而竞争性谈判技术,服务,报价都是可谈的内容,因此法规就没有必要做统一规定了。依赖于谈判文件中约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操作最难,因为更依赖于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具体操作经办人员能力,经验等。
作者: zxcvbpoiuy    时间: 2015-4-9 14:3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个人认为可以

....... (2015-04-08 12:15) 
既然未作规定,就不用执行,一旦供应商质疑,没有法律法规做依据,除非在谈判文件中注明 “可以” 。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9 19:24
标题: 回 zxcvbpoiuy 的帖子
zxcvbpoiuy:既然未作规定,就不用执行,一旦供应商质疑,没有法律法规做依据,除非在谈判文件中注明 “可以” 。 (2015-04-09 14:39) 
我这里说的未作规定 指的是未对供应商在相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其他处理规定 所以供应商在此之前撤回 首先不能作相应处理 其次他在截止时间前是否撤回 撤回后是否再递交文件都是供应商的自由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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