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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公告期限的问题,请教中标公告应该公示多少天?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9 20:40
标题: 关于公告期限的问题,请教中标公告应该公示多少天?
新的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这个第三条,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怎么理解?

我查了法律,只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机电国际招标里说,不可少于3天。但没有对公告期限有说明和规定,那么是不是在网站挂着就是有效?永远有效?那么质疑也就永远有效了?
老的机电招标里倒是说了公示期为7天,但是现在作废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9 21:47
建议就公告发布之日当天
公告期限越长 投标单位的质疑期限就越长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9 21:5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建议就公告发布之日当天
公告期限越长 投标单位的质疑期限就越长 (2015-04-09 21:47) 
?没看懂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0 10:2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没看懂 (2015-04-09 21:50) 
没看懂就算了公告期随你设定 设置越长 投标人可以质疑的时间就越长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10 10:50
政府采购条例对公告期多少天是不需要规定的,因为公告期多少天不重要,重要的是截止日期,所以公告期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定吧。一个工作日也可,一周也行,一月更好,如果不写那就是没有截止日期,什么时候质疑你都得接着。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4-10 11:17
如果是政府采购就遵循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其他的一般都遵循实施条例,不少于3天,一般都是定3天,公示期限一般做法都在中标结果公示里面写明,如“公示期为2015年4月5日至4月8日18:00”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4-10 13:46
简单地说,你只要在公告中写明类似于:"公示期限:  2015年04月10日至 2015年04月13日  "的字眼就行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10 15:31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条例对公告期多少天是不需要规定的,因为公告期多少天不重要,重要的是截止日期,所以公告期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定吧。一个工作日也可,一周也行,一月更好,如果不写那就是没有截止日期,什么时候质疑你都得接着。 (2015-04-10 10:50) 
一天肯定违法。最少3天。那就3天吧。看大家也都是这么做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10 15:3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一天肯定违法。最少3天。那就3天吧。看大家也都是这么做的? (2015-04-10 15:31) 
一般理解采购文件公告期与发售采购文件日期一致。中标公告就一天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0 18:06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一天肯定违法。最少3天。那就3天吧。看大家也都是这么做的? (2015-04-10 15:31)
一天违什么法
政府采购除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需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预中标公示外 其他没有中标公示一说 政府采购项目除了工程建设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外 全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也解释的很明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至采购人处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至于公告期限没有规定 可自行设置 最少肯定是一天 中标结果公告和招投标法中的中标公示是两个概念 不能混淆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10 20:5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一天违什么法
政府采购除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需要进行5个工作日的预中标公示外 其他没有中标公示一说 政府采购项目除了工程建设以及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外 全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也解释的很明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 (2015-04-10 18:06)
好吧,保险点还是3天,但是我的意思是一定要有个期限,现在都不明确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10 21:1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政府采购条例对公告期多少天是不需要规定的,因为公告期多少天不重要,重要的是截止日期,所以公告期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自定吧。一个工作日也可,一周也行,一月更好,如果不写那就是没有截止日期,什么时候质疑你都得接着。 (2015-04-10 10:50) 
原来是从公告日算,现在是从期满日算,不管怎么说,质疑期是延长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1 11:2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好吧,保险点还是3天,但是我的意思是一定要有个期限,现在都不明确的。
(2015-04-10 20:57)
这个期限没有规定 你规定一天也好 十天也行 不设置也罢 相应的 质疑时间你自己抗吧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的现有规定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并非必须含有公告期限这一项 所以你可以在中标或者成交公告上加上一个公告期 也可以在招标文件里明确 我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规定 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即该公告发布之日(当天)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11 22:2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个期限没有规定 你规定一天也好 十天也行 不设置也罢 相应的 质疑时间你自己抗吧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的现有规定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并非必须含有公告期限这一项 所以你可以在中标或者成交公告上加上一个公告期 也可以在招标文件里明确 我一 .. (2015-04-11 11:29)
招标文件里写合适吗?还是在公告里写?招标文件不合适,因为受众小,与公告不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13 11:5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原来是从公告日算,现在是从期满日算,不管怎么说,质疑期是延长了。 (2015-04-10 21:13) 
以前没规定,现在有规定。我觉得应该是短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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