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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何为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不能改变文件实质性内容,如何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4-10 09:56
标题: 何为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不能改变文件实质性内容,如何判定?
何为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不能改变文件实质性内容,如何判定?

案例:


       2015年1月份时,一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进行到验证环节时,一家投标单位某项资质证书正在年审,于是让省住建部门出具了一份相关证明。但是证明落款日期确实2014年1月份。按说这应当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吧,是不是应当让该单位进行必要的更正呢?另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了,更正内容不得超出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文件实质性内容,那么如果不让改单位更正,该单位将因证明期限问题,证明无效,被否决投标。如果让他更正,则通过该环节验证,这么一来,难道不属于是改变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吗?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相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0 10:10
我觉得能否澄清要看属不属于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或表达含义不清或同类问题前后不一致

我觉得这个不能进行澄清更正 因为你不能证明供应商是否故意提供过往使用的证明材料(除非该证明文件针对的就是本次采购项目,有具体的项目名称和编号 或者在针对本项目的基础上 该证明材料中还有2015年1月这样类似的时间说明 可以明显看出是书写文字错误或者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 )
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5-4-10 10:11
不能澄清,应作不合格处理,才能体现公平、公正。评审工作不能像教师辅导学生改作业一样,只能是按标准阅试卷。
作者: ylsft    时间: 2015-4-10 10:11
主要是感觉,该错误属于明显文字性错误。另外,出现一个字的错误并不代表该公司缺乏竞争性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10 10:57
财库〔2012〕69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有这样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请参考。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4-10 13:13
(1)未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日期不符合);
(2)投标人不得主动澄清。
所以只能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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