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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设置业主考察分,可以么? [打印本页]

作者: lwbvoise    时间: 2015-4-17 15:27
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设置业主考察分,可以么?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设置业主考察分,可以么?有没有相关规定?求大神
作者: lwbvoise    时间: 2015-4-17 15:32
大神人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17 18:04
什么叫考察分 干脆业主指定算了 不就看谁关系好么 还考察分 当别的投标人是傻子
我说得不好听 业主知道什么货物好 够专业?无非是看牌子 看牌子 看牌子 加上关系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18 15:59
您这考察是如何进行了,是评标期间进行还是评标前,或评标后?
作者: 祝子    时间: 2015-4-20 17:22
评标前考察?恭喜你,准备挨质疑投诉吧(考察的先后顺序、考察人员的完全一致、考察时间的长短、考察标准的一视同仁、考察对象的全面性等等,一项没做到完全一样你就可能被投标人或财政局请喝咖啡了);
评标时考察?恭喜你,评委得一起去,时间那可不是一天半天的,掏银子吧;
评标后考察?恭喜你,白考察了(不能够改变评标结果)。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4-20 19:10
在PPP项目采购中,允许对社会资本进行考察
作者: lwbvoise    时间: 2015-5-12 16:06
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相关规定?现在业主非要加“考察分”这一项
作者: 一笑而过2006    时间: 2015-5-13 09:1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这条应该足以说明了吧!!
作者: doll    时间: 2015-5-14 15:19
新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4条有规定,不得对样品检测,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作者: lwbvoise    时间: 2015-5-14 16:15
标题: 回 一笑而过2006 的帖子
一笑而过200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这条应该足以说明了吧!! (2015-05-13 09:17) 
这是评审后的考察吧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5-5-22 16:13
标题: 回 lwbvoise 的帖子
lwbvoise: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相关规定?现在业主非要加“考察分”这一项 (2015-05-12 16:06)
"考察分"?是业主考察的结论吧。。。评标结论是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而除业主代表外的其它评委有认可这项分值的权利和义务吗??评委评审依据的是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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