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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何理解业绩资质作为门槛和打分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0 14:38
标题: 如何理解业绩资质作为门槛和打分条件?
如何理解业绩资质作为门槛和打分条件?

采购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这里又说可以有资格条件,可以有资质和业绩审查,又说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怎么理解这个路子?


哪个实例可以说明存在不违反上述所有规定的情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0 15:19
资格门槛不代表就是阻扰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只要资格门槛合理 符合相关法规或者强制性规定 或者适合项目实际需要 那无可厚非 如果是人为提高资格门槛 那就有阻扰和限制嫌疑
另外很多地方 采取会员交费  人工报名(携带资料不对或不符合要求或有缺漏的)不预报名 不予发售招标文件 这是法定程序之外的 人为限制行为 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禁止人为限制 阻扰范畴
招标公告即使要约邀请 资格合理的前提下 公布在网上 供应商看到了 有意参加 哪怕资格不符合 非要购买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邀约) 那是别人的权利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前提下 现行很多招标代理直接拒绝报名 或者不给报名 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0 19:0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资格门槛不代表就是阻扰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当地或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只要资格门槛合理 符合相关法规或者强制性规定 或者适合项目实际需要 那无可厚非 如果是人为提高资格门槛 那就有阻扰和限制嫌疑
另外很多地方 采取会员交费  人工报名(携带资料不对或不符合要求或有 .. (2015-04-20 15:19)
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所以只要是有门槛就是限制和阻挠了。文法上也是这个意思啊。限制就是资格条件,阻挠就是打分。全管了。
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只剩下,本地区本行业。所以只要躲开这两个雷就行。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0 20:5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 (2015-04-20 19:08)
我觉得这真的只是你自己的认为了 呵呵 你所谓的认为解释也只是你自己的解释 你要是这样转牛角尖 那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撤了 六条基本要求 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没有绝对的自由 你要非这样想 建议你以后把二十二条拿掉 免得内心过不去 这是i 限制呢还是排斥呢 呵呵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5-4-20 21:23
好问题,实际中常遇到招标有不合理限定条款,有些明显有些擦边,关键看招标项目经理和评委的评判水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0 21:3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我觉得第五条里的两个任何和自由这两个字已经完全把口子封上了啊。涵盖一切。

而且,法比条例大。

....... (2015-04-20 19:08)
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1 10:2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2015-04-20 21:38) 
政府采购法释义只是一本书而已,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1 10:2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觉得这真的只是你自己的认为了 呵呵 你所谓的认为解释也只是你自己的解释 你要是这样转牛角尖 那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可以撤了 六条基本要求 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没有绝对的自由 你要非这样想 建议你以后把二十二条拿掉 免得内心过不去 这是i 限制呢还是排斥呢 .. (2015-04-20 20:57)
所以这一条其实没错,也和22条不矛盾,关键字在于两个本。而且关键在于本行业。

只要是业绩打分就是本行业的啊,哪里有别行业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1 10:3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或者我建议你去看看政府采购法释义 30页到32页 第五条的解释
要还是看不懂或者不相信 那就算了 随你想吧
 (2015-04-20 21:38) 
二是实行行业垄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的进入。

释义里的这句话不是就说的是业绩打分吗?两个任何就是不能这样啊。
我理解有问题吗?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4-21 12:2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可以这么理解:
飞机场招标:
投标人必须在青海省有类似项目业绩3个,可以描述为:
投标人必须在海拨3000米以上(高寒)地区有类似项目业绩3个。
明白了?
前面的,就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后面的,就没有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21 13:03
我觉得采购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采购更需要依法依规,但这还不够,最重要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经办人的操作能力,在采购文件及程序中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复制法条。
我想起码做到以下两点吧:
1 法无明确规定的不作为门槛条件。
2 评分条件及标准要可操作且不会引起投诉质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1 13:5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二是实行行业垄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的进入。

释义里的这句话不是就说的是业绩打分吗?两个任何就是不能这样啊。
我理解有问题吗? (2015-04-21 10:32)
释义李说的很明白 重点在后半句 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
你使用全国性的业绩 合理符合项目要求 有什么不行
好了 请你以后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六项条款全部拿掉 任何方式 那么社保 纳税 营业执照 信誉 财务会计制度 违法记录都是任何形式中的一部分拿掉 限制了供应商自由进入某地区政府采购市场 二十二条里得可以使用业绩作为资格审查要求的规定 您也拿掉吧 政府采购法以你的意志理解作修改 不合你理解的就删掉吧 抱紧你的理解 以后不要设置任何资格条件 因为都限制乐供应商    你的理解没问题 或许是你的语文老师当年没好好说明白 一句话怎么看重点 怎么看一句话的含义 好了你是对的 我以后也向你学习 拿掉所有资格条件 别回我了 谢谢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1 14:0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释义李说的很明白 重点在后半句 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
你使用全国性的业绩 合理符合项目要求 有什么不行
好了 请你以后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六项条款全部拿掉 任何方式 那么社保 纳税 营业执照 信誉 财务会计制度 违法记录都是任何形式中的一部分拿掉 限制了 .. (2015-04-21 13:53) 
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
这个或字我还得回你一下。因为我就是为难再这里。我不是跟你较劲,是实践中遇到问题了。

现在主管部门对投诉和质疑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代理机构的工作很难做,搞不好就白干。

所以要找一个不能被挑剔的办法规避风险不是。

你说使用全国业绩我也同意,关键是本行业怎么办。比如我要招计算机了,我写计算机行业业绩应该就算违规了,可是我也不能就写有营业业绩就能打分啊,一个卖白菜的来投标怎么办?我还不能不让人家来。

我觉得你有点激动,我不是挑事的,是真心探讨的。

我的唯一疑惑就是,如何能够在业绩打分这里规避被投诉风险。。也就是说,如何设置业绩打分,如何不违反本行业业绩限制。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1 14:0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采购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采购更需要依法依规,但这还不够,最重要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经办人的操作能力,在采购文件及程序中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复制法条。
我想起码做到以下两点吧:
1 法无明确规定的不作为门槛条件。
2 评分条件及标准要可操作且不会引起投诉 .. (2015-04-21 13:03)
请版主指教,如何制定业绩打分才能避免本行业业绩限制。因为这就有被质疑和投诉风险。

比如我招计算机,说计算机销售业绩多少多少行不行?还是说,我只说营业业绩多少多少。。。。?卖白菜的也来投标怎么办?人家就说能卖计算机,标书也能做。

这只是举例,企业投标我是不是还能限制一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但是自然人和非法人也能投标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21 15:34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请版主指教,如何制定业绩打分才能避免本行业业绩限制。因为这就有被质疑和投诉风险。

比如我招计算机,说计算机销售业绩多少多少行不行?还是说,我只说营业业绩多少多少。。。。?卖白菜的也来投标怎么办?人家就说能卖计算机,标书也能做。

....... (2015-04-21 14:04) 
我觉得大部分政府采购均不需要设定特定门槛。
业绩设定最好与采购内容有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21 18:1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
这个或字我还得回你一下。因为我就是为难再这里。我不是跟你较劲,是实践中遇到问题了。

现在主管部门对投诉和质疑基本上是来者不拒,代理机构的工作很难做,搞不好就白干。
....... (2015-04-21 14:02)
虽然我并不赞成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但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行业与标的物是有区别的 我之前也回过你 例如办公家具作为标的物 而不是行业 行业划分你可以百度百度 教育 金融 医学 电子 物流 餐饮 服务行业 你听过有办公家具 CT行业  视频会议系统行业么 你采购的就是计算机 你要求供应商有计算机供货业绩美没有什么不可以 与项目相适应 也与供应商旅行合同相适应
假如采购标的价值30万的车辆 资格门槛非要设置为50万车辆业绩或者教育行业学校车辆业绩或医院车辆业绩 这不是明显与采购需求不适应或者限制行业了么 或者要求为某地区 如果是这样 人为提高 那我认为连打分都没必要
你们有点因为怕投诉而本末倒置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3 09:27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大部分政府采购均不需要设定特定门槛。
业绩设定最好与采购内容有关。 (2015-04-21 15:34) 
就是这个特定才麻烦,因为很多项目就是特定,所以才要业绩,比如我要采购计算机,就要求你计算机有销售业绩。比如我要采购车辆维修服务,就要求你有维修业绩。

是不是有业绩就行?

我要是加一点,比如有同类,同行业,等等的字眼,是不是就违法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4-23 09:28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虽然我并不赞成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但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行业与标的物是有区别的 我之前也回过你 例如办公家具作为标的物 而不是行业 行业划分你可以百度百度 教育 金融 医学 电子 物流 餐饮 服务行业 你听过有办公家具 CT行业  视频会议系统行业么  .. (2015-04-21 18:12) 
假如我采购医院车辆,要求有医院车辆销售业绩行不行?不说金额限制,只是按照业绩大小打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4 10: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5 09:4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采购是一件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政府采购更需要依法依规,但这还不够,最重要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经办人的操作能力,在采购文件及程序中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复制法条。
我想起码做到以下两点吧:
1 法无明确规定的不作为门槛条件。
2 评分条件及标准要可操作且不会引起投诉 .. (2015-04-21 13:03) 
如果业主坚持要不合理的打分怎么办?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5-15 10:02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如果业主坚持要不合理的打分怎么办? (2015-05-15 09:46) 
作为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该有办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5 10:05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15-05-14 10:39) 
我认为这是资格门槛的问题
作为打分项 如何合理设置 不一定会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政府采购市场
只有设置为资格条件 才一定会导致这样的局面
而且业绩也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相反
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内容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 不限定地区和行业即可
业绩作为评审内容也是财政部18号令中规定的要素之一 同样不可限定地区和行业
同时业绩若作为资格条件即不可再作为评审标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5 10:2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认为这是资格门槛的问题
作为打分项 如何合理设置 不一定会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或本行政府采购市场
只有设置为资格条件 才一定会导致这样的局面
而且业绩也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相反
....... (2015-05-15 10:05)
你的意思是这些条款是禁止在资格里出现的,打分如果合理的话还是可以的?营业收入和人员数打分怎么设置才合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5 10:2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作为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该有办法。 (2015-05-15 10:02) 
请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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