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市公管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本级公开竞争选择 中介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县(市、区)公管委: 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将《宜春市本级公开竞争选择中介代理机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2日 宜春市本级公开竞争选择 中介代理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增强中介代理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本级(含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公开拍卖、公开招标、询价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其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公开竞争。
第三条 因项目特殊性,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可采用其他办法确定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的项目必须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第五条 参与中介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是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资格,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公布中介代理机构名单,可以在市本级(含“三区”)执业的社会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主管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年度业绩及社会评价等综合因素,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每年更新公布中介代理机构名单。
第六条 公开竞争必须有2个以上(含2个)报名参加投标的中介代理机构才能进行。
第七条 公开竞争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的方式分为随机抽取、竞价等。随机抽取是指招标人以摇号或抽签形式从报名合格投标单位中确定中标人,主要适用于中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项目。竞价是指投标人在招标人确定的中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幅度内进行报价,招标人以报价最低的报名合格投标人为中标人,主要适用于中介代理服务费限价在1.5万元以上项目。
第八条 市本级(含“三区”)符合规定的项目需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竞争的,项目业主确定选择中介代理机构方式,到交易中心填写中介代理机构公开竞争申请表。交易中心通知项目业主组织公开竞争会议,确定中介代理机构,及时签定代理协议,并将代理协议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备案。
公开竞争程序:
(一)申请。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宜春市选择中介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拟定和发布公告。招标人拟定中介代理机构竞争公告,由交易中心将中标代理机构竞争公告在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投标报名。招标人自行或委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潜在投标人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四)公开竞争内容。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公开竞争时间,招标人代表、符合规定的投标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到达交易中心,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招标人发布的竞争公告规定进行竞争。
(五)现场确认中标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填写公开竞争的中介代理机构情况确认表,并由项目业主及现场监督部门签字确认。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代表向中标的中介代理机构现场发出《代理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中介代理机构在收到《代理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相关合同范本,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并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备案。
若选定的中介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代理的,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公开竞争确定的第二候选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业务。依此类推确定。
第九条 报名时间截止,没有中介代理机构或只有1家中介代理机构参加竞争,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符合规定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十条 甲级和乙级中介代理机构均有资质代理的项目,但由于项目特殊,确需具有甲级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由招标人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招标人未按本规定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不得为其提供交易场地、发布信息、出具相关见证证明,纪检监察部门对不进场交易的单位进行问责追究。
第十二条 中标的中介代理机构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能按合同履约的,除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将其从中介代理机构名单除名一年,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宜春市本级中介代理机构库,加强对本行业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及时发布中介代理机构诚信信息,限制和清退不合格中介代理机构在宜春市执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