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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人的标底来不及做,离投标截止只有半天时间,开标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5-28 12:43
标题: 招标人的标底来不及做,离投标截止只有半天时间,开标怎么办?
<p>   招标文件上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今天下午14:30,昨天上午接到代理公司的电话,意思是讲业主的特殊原因,标底做不出来,想延长投标截止期。想延长投标截止期有何法律规定或法律禁止性的条款?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前的3天截止,原本有14家购买招标文件,在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只有8家。现在如何处理?</p><p>1、可以按延长投标截止期的做法吗?这样会出现原来来不及交投标保证金的6家但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重新就有了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间,这样的话原来按时交了保证金的投标人的8家就多了6家竞争对手。</p><p>2、如果按延长投标有效期,业主的标底来不及做可以收标吗?如果可以,是不是把投标文件统一封存,等业主可以做出标底,再开标、评标。那中间这段时间如何确保标底的保密性?</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28 14:39
你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是什么项目,如果政府采购项目则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三天前,因此你这个时间是不满足了,不能延期。如果不是政府采购项目则应该征询所有投标人同意后再延期。

招标人比投标人对图纸,对清单更早的接触,因此做标底应该比投标人更快,因此以标底做不出来而延期,应该是理由不充分的。尤其你有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规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别的,因此即便是延期开标,投标截止时间也不延期了,等标底出来后再开标。可以请公证处人员或监管人员封存。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5-28 15:10
<p>   现在开标室正在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提出要么今天开标,要么撤回投标文件。他们担心在投标文件封存的期间防止招标人在标底上做文章。如果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下次是按重新招标还是按重新开标?</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28 15:54
现在看是投标人拒绝延期了,那就只好如期开标了,标底如果没有做出来就算无标底招标了。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5-28 16:20
<p>
引用第3楼bidboy2007-05-28 15:54发表的: 现在看是投标人拒绝延期了,那就只好如期开标了,标底如果没有做出来就算无标底招标了。
</p><p>“标底如果没有做出来就算无标底招标了”这样不是改变了评标办法啦。</p>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5-28 16:21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参照依据的话,按无标底方式是不可行的了,因为评标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封存保管投标文件延期开标也不行,法律规定开标应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一时间;
情况属实的话,那没法,要不宣布招标终止,招标人赔偿损失后重新招标;要不发补充书面通知将提交投标文件和开标时间延到15日后,参与投标的仍然只是现有8家.
政府投资的项目的话,总是会有解决办法的!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5-28 16:30
<p>
引用第5楼scdzzxx2007-05-28 16:21发表的: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参照依据的话,按无标底方式是不可行的了,因为评标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封存保管投标文件延期开标也不行,法律规定开标应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一时间; 情况属实的话,那没法,要不宣布招标终止,招标人赔偿损失后重新招标;要不发补充书面通知将提交投标文件和开标时间延到15日后,参与投标的仍然只是现有8家&#46; 政府投资的项目的话,总是会有解决办法的!
</p><p>“封存保管投标文件延期开标也不行,法律规定开标应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延长投标有效期法律上是可以的,但收标不开标是不是可以?</p><p>“情况属实的话,那没法,要不宣布招标终止,招标人赔偿损失后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好象没有法律依据</p><p>“要不发补充书面通知将提交投标文件和开标时间延到15日后,参与投标的仍然只是现有8家””那另外的6家是会投诉的&#46;因为你延长投标截止期,其他6家也是有资格的。</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5-29 11:48
引用第4楼yqzgb2007-05-28 16:20发表的:
“标底如果没有做出来就算无标底招标了”这样不是改变了评标办法啦。

在评标中凡使用标底的地方都可以取消。这种改变不是评标委员会擅自改变的,是因为没有标底造成的,评委没有责任,责任在标底编制单位。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5-30 10:54
<p>  这个项目最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的当日编好标底。在招标人编好标底后投标人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的标底一起封存。第二天下午进行开标、评标,工作比较顺利。</p><p>   标底的管理有何规定?</p>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6-4 10:11
按6楼:
收标不开标是不行的,开标时间就应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都失败了,重新招标这还依据不够吗?!
其他6家没有资格了就是没有了,不因为后期的变更而重新拥有。
按8楼:
我说的政府投资项目总会有解决办法的嘛!政府大爷们他是不懂也不管你那些专业的东西的,所以他们只注重成功的结果,不管你的过程,你要摆个摊子给他,那就有人要挨洗刷了!
作者: czxt    时间: 2007-6-4 11:32
同意楼上意见,招投标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延期的话也应只是对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不涉及保证金截止时间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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