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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采实施条例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疑惑 [打印本页]

作者: 脑洞大开    时间: 2015-4-29 10:20
标题: 政采实施条例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疑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本条法律法规为同一条共两句话。我的解读是在单一来源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可以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不知道这样理解可不可以?疑惑啊,求大神指点。[s:89]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9 10:23
都单一来源采购了,还有不同供应商?
采购法条例这句话原本多余。
作者: 脑洞大开    时间: 2015-4-29 10:37
回复1楼:我的理解,此句的单位负责人是不是指采购人?如果在单一来源情况下采购人跟供应商是“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回避吗?
还有,为什么我不能直接回复1楼???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4-29 11:07
可以这么理解,采购法条例这句话不多余,提示了一个例外情况
作者: 脑洞大开    时间: 2015-4-29 11:28
谢谢1、3楼!理解因人而已嘛,所以拿来论坛里面跟前辈们交流。担心实操的时候又违反政策法规。希望大家都能发表一下理解[s:89]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4-29 11:30
  1.法条规定的是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2.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是唯一的,实践中不存在两个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项目采购的情况,也不会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


  3.如采购人的负责人与供应商的负责人是同一人,那相当于把采购货物从这边口袋放到另一边口袋,内部处理一下就是,走什么单一来源采购呢?还提什么回避不回避?


  4.如果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管理关系,那就是集团内部物资的调拨关系了,就算是独立核算的,那也只是公司之间财务结算方面的问题,无须走这种形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4-29 13:29
我觉得第一句话重点是在合同,即只要合同不一样即便是项目一样也没问题。比如一个项目分几个标段或分包招标,那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分别参加不同标段和分包的采购活动,只要不在一个标段或分包中一同出现即可。
第二句重点在项目,即在一个项目中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个工作。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4-30 00:10
单一来源 哪来的不同供应商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5-5-4 11:00
两句话,各自说的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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