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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是否是弄虚作假 [打印本页]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4 09:49
标题: 投标人是否是弄虚作假
投标人是否是弄虚作假



       有一个项目,招标公告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并自己提供无在建工程的证明.8号报名截止,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了无在建工程的保障,但实际上8号还是别的项目的项目经理,10号才进行了变更.


       15日进行了资格预审,随后是该项目的中标人.


       随后,有人投诉其弄虚作假,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谢谢各位老师百忙之中的回复.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5-4 10:30
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new ver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你的“变更”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资格预审之前,可以调整。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4 10:44
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5-5-4 10:44
应该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时)或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时)的截止时间作为时间节点。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4 10:48
标题: 回 maomaoxiong1 的帖子
maomaoxiong1: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2015-05-04 10:44) 
“报名”这个程序本身就违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4 10:50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new ver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在 .. (2015-05-04 10:30) 
人家指的是投标单位项目经理的变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4 10:52
没有报名这一法定程序,一直不明白搞这个多余的程序有什么用呢,你招标公告挂出来(要约邀请),人家有意向下载招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邀约)。这不就完事了吗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经理变更,有何不可?自己给自己下套子


从你这件事来看,我认为投标人并没有弄虚作假之嫌疑


招投标法中所述投标人是响应投标并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


所谓的报名阶段压根就没有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选派哪位项目经理是,随时更换都是他们的权利,一旦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这些实质性内容才不能进行变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4 10:59
标题: 回 maomaoxiong1 的帖子
maomaoxiong1:问题是现在本来是没有入门资格的,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时是不能有在建项目的。 (2015-05-04 10:44)


违法限制性行为还沾沾自喜


你要搞的是资格预审那是合法的,所谓报名,是个什么程序?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5-4 12:00
2009年,在向第二届 《中国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提交的书面发言理,本人写道 :


【五 研究解决几个“边缘性问题”


1 关于报名问题;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还是在《政府采购法》以及各个部委颁发的政令中,都没有谈到投标需要“报名”的问题。这种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必须报名,才能购买或者取得招标文件的做法,是对招标投标法定程序的一种偏离。基本上,都要求在指定的时间(一般是5-7天内)到指定地点,携带有关资质资格证明原件和介绍信、身份证等等,报名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这相当于进行了一次资格预审前的资格审查。


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标准文件》,也提到了资格预审;但是,那是面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的,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写明审查标准等等,必要时,还需要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求公正。而“报名”程序中的资格审查,没有标准可言,是否随心所欲,外人谁也不知道。


特别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是,一个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了“报名”程序的话,在招标公告里面,再也看不到类似“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以及未来的中标结果公示(公告)等等情况。】


几年过去了;现在,这个问题人没有解决;反而,某些地方,更有人把它当成约束 投标人的一种手段了。


悲哀 !!!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5-4 15:35
从"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了无在建工程的保障"下手,上面有时间吧,承诺了无在建工程,恰恰在此时按变更时间来看是有在建项目的,那么,递交了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招投标条例有这条吧,该怎样就怎样.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4 15:41
标题: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从"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供了无在建工程的保障"下手,上面有时间吧,承诺了无在建工程,恰恰在此时按变更时间来看是有在建项目的,那么,递交了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招投标条例有这条吧,该怎样就怎样. (2015-05-04 15:35) 
不怕投诉你就这么干吧[s:18][s:18]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5-4 15:49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不怕投诉你就这么干吧[s:18][s:18] (2015-05-04 15:41)
这种不诚信企业,中了标以后,再拿个项目经理变更的来,明眼人,谁看不明白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4 16:05
标题: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这种不诚信企业,中了标以后,再拿个项目经理变更的来,明眼人,谁看不明白 (2015-05-04 15:49) 
那也不能设置“报名”程序,在这个程序上审查。应该在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投标文件(资格后审)中审查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22-1-24 23:5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5-5-4 10:52
没有报名这一法定程序,一直不明白搞这个多余的程序有什么用呢,你招标公告挂出来(要约邀请),人家有意向 ...

无在建工程的认定,能不能在往后延伸,例如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才算是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投标时都还不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1-30 11:28
我觉得报名本身就是一个非法定环节。所以要求以此为时间节点判断无法律依据。
尤其是在有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中,招标的时间会比较长,要求项目经理全程均无在施也不合理。
在中标公示环节核查候选人项目经理的在施情况是比较符合招投标的本意。
作者: qqacj    时间: 2022-2-11 15:14
1、投标报名环节:是无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招标公告要求:无在建证明,自行提供。
3、资格预审时间:15日(即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至时间)。
4、项目经理变更:无在建身份成立。

个人见解
1、报名环节就是违规的,让投标人在什么”报名“时就提供无在建证明,个人认为也是违规;
2、只要是在15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至时间,项目经理真实的是无在建身份,就应当是合法合规的,更与弄虚作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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