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才华:个人认为,本论坛是网友自由交流的空间,应当允许争鸣和探讨。“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和前几天谈到的投标人家数问题的帖子,目前在法律的框架的范围内找不到依据或被明令禁止,至少在理论层面可以拿出来探讨。 (2015-05-04 17:19)
迟到的投标文件可以灵活处置 |
2014年12月22日 09:1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 彭时明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09433 |
等一下,谈我自己的看法。 |
zzj0102:本主题帖探讨的是接收迟到的标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探讨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以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标准,至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2015-05-05 13:32)
视频: 【第五期政府采购公开课】吴小明:政府采购案例分析2 |
bidboy:我觉得对于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只要招标程序,时间没有问题,最理想的是允许2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即兼顾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2015-05-06 16:36)
哟切客闹:不敢苟同 (2015-05-06 17:34)
gzztitc:
我的看法 :
第一,看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
.......
bidboy:我觉得对于投标不足三家的情形,只要招标程序,时间没有问题,最理想的是允许2家开标或一家开标。这即兼顾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2015-05-06 16:36)
汪才华: 个人认为,论坛最大的魅力在于自由,很多问题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我希望:你可以不同意别人的意见,但应当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
一些问题,完全可以跳出法律范围来探讨。招标采购的核心是通过竞争,择优选择,而我 .. (2015-05-05 12:19)
only1u:建议版主修改一下标题,或者加个讨论什么的,不然容易误导新人。因为这件事本来就违法。
(2016-03-15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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