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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口子可不小啊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5 09:03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口子可不小啊
http://www.ccgp.gov.cn/gg/201503/t20150327_5134150.htm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违法行为可大可小,严格的说,只要有不符合采购法的都是违法。
罚三年算是重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5 09:08
而且,我很奇怪,这个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不是不包括其他条款里的违法?
比如71 72条里的?

似乎感觉71 72的问题比没按采购法实施要严重啊,怎么72就是罚款就行,78反到加了取消资格呢?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5 1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百五十二号)

2015年03月27日 08: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二、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5日,本机关在依法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统一招标采购-农田观测和实验室分析仪器”采购项目第6包(编号:ZSB-2014-002(FXYQ))投诉案的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

经调查,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发布、评审专家抽取、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标文件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第64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8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5年3月27日
作者: maggieaster    时间: 2015-5-14 13:43
现在已经没有资格管理 这一题套已经删掉了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4 14:34
标题: 回 maggieaster 的帖子
maggieaster:现在已经没有资格管理 这一题套已经删掉了吧? (2015-05-14 13:43) 
题套????你说的对啊,没有资格管理了,怎么取消资格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4 14:39
应该算是市场禁入吧,但是不能算是取消资格。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4 15:01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题套????你说的对啊,没有资格管理了,怎么取消资格啊。。 (2015-05-14 14:34)
没仔细看么
不是取消其某某执业或经营资格
而是承接业务的资格
就像招投标法中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可以取消中标资格
一个意思 仅仅针对于该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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