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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磋商文件新增了哪些内容-磋商操作流程差异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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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5 10:56
标题:
磋商文件新增了哪些内容-磋商操作流程差异谈②
磋商文件新增了哪些内容
■ 汪才华
磋商公告发布阶段
内容公开化程度较高。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应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预算、供应商资格条件、获取磋商文件的方法和要求、响应文件提交要求、联系人信息等七方面的内容。这一规定在综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有关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的内容的规定之外,还增加了采购预算内容。而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预算这一核心要素应该在采购文件中进行公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开化程度较高。
PPP项目公告包括更多特定内容。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PPP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还应包括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以及审查原则、项目产出说明、对社会资本提供的响应文件要求等内容。
磋商文件编制及发售阶段
磋商文件中新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等内容。
首先,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磋商文件由采购人书面同意,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为基本原则,不得含有特定指向。而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依据上述规定,相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中新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等内容。同时,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应在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而其他采购方式则无此规定。
其次,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九条、第十条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文件还应包括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要求、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本国社会资本的优惠措施及幅度、外方社会资本采购我国生产的货物和服务要求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最后,PPP项目采购文件中还要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未经同意前项目合同无效,此点尤其值得注意。
保证金为强制要求。
对于PPP项目,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均实行强制担保,而在传统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均为非法定要求,是否需要提交这两个担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明确磋商保证金限额。
磋商保证金限额与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基本一致,均为预算金额的2%,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为1%。
关于履约保证金,之前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具体规定,而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PPP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限额为合作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比例一致。对于无固定资产投资或一般服务类项目,则不超过6个月的服务收入。
首次对发售期作出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磋商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这一做法参照了其他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首次对这一细节作出的规定。
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召开阶段
将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作为法定要求。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体现了该流程的法定要求。
不可有针对性地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
依据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实施机构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以防止项目实施机构有区别、差异或倾向性地向特定社会资本披露相关采购信息。该流程是PPP项目的特定要求,《暂行办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之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也缺少这方面的内容。
(作者单位: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节选)
第七条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66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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