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bidboy于2007-05-30 13:04发表的: 1 招标只是一种采购手段和反贪污贿赂没有必然的关系。 2 投标人利用招标规则我认为是无需大惊小怪的。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招标也是一样,我们无法只用其有利的一面,那样就不符合客观规律。 3 在目前僧多粥少,市场畸形的情况下,贪污贿赂和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
引用第3楼yqzgb于2007-05-30 13:28发表的:
1、招标虽只是一种采购手段,但任何一种采购手段应该体现“三公”,更应该体现象招标投标法总则中写到的“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样。 2、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如果弊大于利的时候也认为正常的话,就大惊小怪了, 3、贪污贿赂不是与采用的方式没有特别的关系,而是恰恰相反,其实就是采用的方式的不“三公”和程序的不科学,使贪污和贿赂会频频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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