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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足三家的就重招基于什么考虑?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6 21:25
标题: 不足三家的就重招基于什么考虑?
不说法里怎么规定的,我的意思是制定这条是基于什么考虑。仅仅是一个竞争不充分吗?那谁让大家都不来的啊。又不是招标人的责任。

现在这个做法明显对参与的这一家或两家不利,价格公开了,标书做的没问题,结果白干。
作者: jerryhh    时间: 2015-5-7 08:09
低于三家时不开标,标书原样密封退回,价格怎么会公开?这样规定其实是倒逼招标文件制定时,采购需求不出现特定指向,倒逼公平竞争。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5-7 08:19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条款应该明确,如果出现投标人的理解和评委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废标,投标人依然可以质疑和投诉。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7 08:21
标题: 回 jerryhh 的帖子
jerryhh:低于三家时不开标,标书原样密封退回,价格怎么会公开?这样规定其实是倒逼招标文件制定时,采购需求不出现特定指向,倒逼公平竞争。 (2015-05-07 08:09)
政府采购中一般要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经常出现多家开出价格但废标的情况。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7 08:25
对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为什么一定要求三家以上,甚至经过广而告之的公开招标的项目也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要求三家以上,否则不予开标,难道不足三家就是因为量身订做了资格条件吗?难道不足三家就是在串通投标吗?那么,从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这段一般不少于20日的时间内允许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质疑、异议、投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又作何用呢?为什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允许对两家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做法予以了废止?为什么世行贷款项目招标中哪怕是最后只剩一家投标人都允许评标和选择中标?难道一家或两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满足实质性要求的竞争一定是存在的“猫腻”的竞争吗?难道三家及以上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满足实质性要求就一定没有问题吗?难道我们的立法者没有看到现实中很多串通投标都是特定投标人“拉郎配”式地找另外两家以上投标人来陪标吗?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7 08:26
为什么我们的招标采购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投标供应商或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仅按一家投标人认定?为什么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投标供应商只算两家投标人?殊不知实践过程中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技术比较本身是一个难比较的过程,不同的产品差异性很大,而最终决定胜负的主要是价格,这种不在同一条件的情况下的比较本身就可能有失偏颇,而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情况下的比较能做到比较条件的同一性,都具有法人资格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不同供应商之下的比较能保证在最大限度的竞争。实践中对多品目下的采购项目,所有投标产品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情况下才按一家处理的做法,比如一个同时具有20种产品的标包只有这20种产品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时才按一家处理,这种现象几乎不会出现,因为即使是19种产品出现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也不按一家处理,试问?这种做法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算一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最多算两家投标人的做法又作何感想呢?毕竟,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供应商进入投标并不限制其他品牌进入投标,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供应商、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产品的供应商并不是天然的串通投标者。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5-7 08:26
从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来看,上述两种情形一是要求扩大竞争,二是限制竞争,又作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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