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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惩公职人员插手企业招投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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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5-7 22:48
标题:
黑龙江:严惩公职人员插手企业招投标【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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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惩公职人员插手企业招投标
时间:2015年5月7日 来源:生活报
今后不用担心窗口单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啦!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提出,为加快推进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我省将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严厉查处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插手企业活动行为,同时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
要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省、市、县三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
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
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
加快制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向社会公布。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市政项目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三指定”行为。
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对于揽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久压不决涉企案一年内解决专项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现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在以往打击偷盗企业、围堵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
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做到半年见成效,一年基本完成。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分。
对全省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罚,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严惩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插手企业招投标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倒查追究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
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自由选择。
对于企业投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
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都要严厉查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
在全省实行主要领导优化发展环境负责制。市(地)、县(市)党委主要领导是本地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本地发展环境年内
无明显改善,严肃问责并通报批评。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又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http://www.ggcg.tv/yejie/20155/201557102354.html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5-8 10:55
大庆网 插图 :
2015-5-8 10:53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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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转发的文章,好像是 政府办公厅发的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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