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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 [打印本页]

作者: 霜叶红    时间: 2015-5-10 18:29
标题: 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
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

如题,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查看了很多有关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感觉对评审专家的限制有时候太少了,采购人的限制过多,权利也不清楚。


对于投诉、质疑方面,一般都是供应商,投标人才有投诉、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也是在这方面的法律比较详细。


所以,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中标结果能否提出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采购人对评审专家的中标结果能否有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新手上路,感谢各位大神的帮忙!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0 20:27
采购人不能提出质疑 只有供应商有此权利
作者: 霜叶红    时间: 2015-5-10 21:25
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结果与采购人的要求不符,应该如何处理?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立柱节空不得少于40个,但第一中标人的产品立柱节空只有36个,这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1 08:30
标题: 回 霜叶红 的帖子
霜叶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结果与采购人的要求不符,应该如何处理?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立柱节空不得少于40个,但第一中标人的产品立柱节空只有36个,这时应如何处理? (2015-05-10 21:25) 
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的规定
提出质疑的主体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1 09: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只要不走质疑程序就行。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1 09:11
标题: 回 霜叶红 的帖子
霜叶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如果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结果与采购人的要求不符,应该如何处理?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立柱节空不得少于40个,但第一中标人的产品立柱节空只有36个,这时应如何处理? (2015-05-10 21:25) 
采购法70条。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5-11 09:12
如果星号条款是40,估计专家也不敢把36的推荐成中标人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1 09:38
采购人代表在参与了评审的情况下 是了解评审的相关情况 在评审时如发现类似情况 应当将相关情况与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反映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因此除却上述情况外 一旦评审结果汇总完成 不得要求重新评审或修改评审结果 所以在评审过程是尤其重要的
补充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影响中标结果的 中标结果无效
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未按规定标准方法评标的 可以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可以通过质疑的方式表达异议 不代表就排除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采购人须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排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因此我个人认为 采购人在这5个工作日内应当好好审查评标报告 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规行为的 须及时反映 并向财政部门汇报 如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的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有关规定 选择下一位中标候选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5-5-11 09:58
  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质投诉的规定来看,其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故采购人不能发起政府采购法及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质疑和投诉。所以楼主所述的情形不能通过质疑和投诉的程序。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采购人无权推翻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评标结果无效,并且法律没有也不会限制采购人向监管部门报告、反映这样的情况。个人认为,楼主所说的情况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情况确实影响了中标结果,应果断向监管部门反映,由他们依法作出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作者: zw22    时间: 2015-5-11 10:02
采购人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申请重新评审,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错误。
作者: 霜叶红    时间: 2015-5-11 13:16
新手上路,回帖有限制,就不能一一回复各位大神了。感谢大家的帮忙,谢谢![s:33] 上面所说的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完全不符是真实哒!这是工作中遇见的真实例子,评审专家不认真,导致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不符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1 13:41
标题: 回 霜叶红 的帖子
霜叶红:新手上路,回帖有限制,就不能一一回复各位大神了。感谢大家的帮忙,谢谢![s:33] 上面所说的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完全不符是真实哒!这是工作中遇见的真实例子,评审专家不认真,导致第一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不符合。 (2015-05-11 13:16) 
所以这也要考验代理人员的综合能力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5-5-27 10:19
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提出异议。招标采购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隐含着采购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参照财政部18号令的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来确定中标人。理由是否正当,当然要评标委员会复核确定,所以,采购人对评标结果是有权提出异议的。即将修改的财政部18号令将明确规定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5-5-27 10:24
这个问题,我前几年在一个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培训上专门讲过。观点是:采购人有权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后来在财政部74号令中,接受了这一观点,把采购人对评审结果的异议权写入了74号令中。非招标采购的(包含磋商采购)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至于如果操作采购人提出的异议,请到我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专家博客  http://sdn.fyfz.cn/  看看 其中  http://sdn.fyfz.cn/b/833196 就是专门的文章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7 10:35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提出异议。招标采购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隐含着采购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参照财政部18号令的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采购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按照评 .. (2015-05-27 10:19) 
财政部18号令68条是对采购人违规行为的处理 之所以要处理是因为采购人违规了 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律师先生 您怎么可以拿一个对采购人违规处置的规定来证明采购人可以违规选择中标单位 我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其次非招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74号规定执行 所有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中都没有采购人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的程序来推翻评审结果的
只有供应商才是质疑投诉的主体 采购人如发现评委未按规定评审或其他违反公平公正的行为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表达意见的渠道并非只有质疑这一种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 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7-30 09:57
这件事好办,明显的评标委员会失职。可以有正当理由不签合同。

现实中,还有采购人不接受结果的,但是。。。。呵呵。。。。
如果5日内采购人不确认呢?下面什么程序?
作者: wbtsx    时间: 2015-8-7 16:29
由于部分地区和省份纪检部门的介入,许多地区不允许采购人出代表,采购人遇到的问题会更多。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8-8 08:20
投诉,是采购人的底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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