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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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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ll
时间:
2015-5-14 15:38
标题:
关于新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遇到的问题
小菜鸟最近接到一份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服装,按招标人要求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故在评标办法中提出备注:“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样品不全或未提供样品,按无效投标处理”。因修改评审办法,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审批,后财政部门将“样品不全或未提供样品,按无效投标处理”给删掉了。翻了实施条例,看到条例中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个人理解此条例为“招标代理、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样品,拿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检测报告等方式衡量投标人(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或招标人开标前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所谓的考察、以考察结果来衡量投标人(供应商)限制评审”。但对于开标现场提供样品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某投标人(供应商)钻空子,开标现场不带或者带不全样品,也进行了评审,是否对其他投标单位有失公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4 15:56
提供不全或未提供不得分不就好了
何必搞那么多无效投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14 16:04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针对的是评审结果已经出来的情况下 采购人通过事后考察 对投标样品进行检测等手段推翻原有评审结果 两者有一定区别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5-19 11:15
提供样品且作为评标打分的一个部分是可以的,但未提供样品无效似乎不妥,因为既然是打分项就不是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可以选择响应或不响应。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5-19 13:11
没有样品的评审,比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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