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问一个项目(第二次)招标,购买文件为3家,但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仅收到2家单位 [打印本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5-20 15:02
标题: 请问一个项目(第二次)招标,购买文件为3家,但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仅收到2家单位
请问:
1、评委应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抽取,还是截止时间之后抽取?
2、本次招标失败,需要出具怎样的说明材料(或是报告)?
3、这种情况是否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请各位老师帮帮忙[s:32]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20 15:43
抽取评委时间一般在前抽取,为了不浪费,也可以在接受文件后即可抽取。
招标失败报告只是简要写明情况就可以了。
两次都失败,招标人可以向立项部门申请重新或改为邀请招标。
报名够家数,后来又不够,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
注意的问题是不是是否正常,还是招标文件有不公平的地方。

说了这么多,还有请给我加分。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5-21 16:46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抽取评委时间一般在前抽取,为了不浪费,也可以在接受文件后即可抽取。
招标失败报告只是简要写明情况就可以了。
两次都失败,招标人可以向立项部门申请重新或改为邀请招标。
报名够家数,后来又不够,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
注意的问题是不是是否正常,还是 .. (2015-05-20 15:43)
不投标就要记一次不良,你是做行政监督的吗?

好好读读法律法规吧!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5-5-22 14:45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抽取评委时间一般在前抽取,为了不浪费,也可以在接受文件后即可抽取。
招标失败报告只是简要写明情况就可以了。
两次都失败,招标人可以向立项部门申请重新或改为邀请招标。
报名够家数,后来又不够,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
注意的问题是不是是否正常,还是 .. (2015-05-20 15:43) 
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觉得己单位不能胜任本次项目的实施,是有权选择而不参加投标吧。(不可能亏钱陪标吧)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2 15:10
标题: 回 谋天 的帖子
谋天:不投标就要记一次不良,你是做行政监督的吗?

好好读读法律法规吧! (2015-05-21 16:46) 
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投标与否在于潜在投标人的意愿 占不到便宜 投了中的机会也少 或时间不够 放弃投标的太多了 这属于人家权利 即使提交了投标文件也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很正常 强制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我个人极不赞同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22 15:25
标题: 回 y254927193 的帖子
y254927193:

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觉得己单位不能胜任本次项目的实施,是有权选择而不参加投标吧。(不可能亏钱陪标吧)
上面有诸多质疑,只因实际情况了解很少,理论一套套的。前提当然要依法依规。而实际上很多情况是报名后有陪标,买标,串标,最后该来投标都没有来,暂且不能很容易的区分到底是什么情况,因为取证难。“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因此为了不让随意扰乱市场,某些地方出了一些规定,如上海的非正常投标的处理规定,还有其他地方,若果成功报名后没来投标的,也没有书面说明的(某些地方的管理规定),根据当地规定,就记录一次不良...
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5-5-22 17:02
简单点讲,只有三家报名就不是很正常,来两家算给了点面子(有时两家投标人,被认为有竞争性),还有就是在估计这第二次招标,一定会有个结果。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5-23 16:38
是不是项目太小或者是付款条件很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3 17:21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上面有诸多质疑,只因实际情况了解很少,理论一套套的。前提当然要依法依规。而实际上很多情况是报名后有陪标,买标,串标,最后该来投标都没有来,暂且不能很容易的区分到底是什么情况,因为取证难。“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因此为了不让随意扰乱市场,某 .. (2015-05-22 15:25)
没有调查就硕别人实际了解少 只是理论 你了解他人么就这样妄下结论
发改委前段时间发的清理招投标土办法德文件指的不就是你们这些没有上位法依据 甚至是违背上位法的地方规定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贵定的很明确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 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交纳保证金的 如撤回投标 保证金需按程序退还(收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这是法律法规赋予投标人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剥夺或限制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25 09:3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没有调查就硕别人实际了解少 只是理论 你了解他人么就这样妄下结论
发改委前段时间发的清理招投标土办法德文件指的不就是你们这些没有上位法依据 甚至是违背上位法的地方规定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贵定的很明确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 投标 .. (2015-05-23 17:21)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名成功没有来投标,也没有书面数目,完全可以在诚信方面加强管理,我也没有说限制投标啊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25 09:58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 .. (2015-05-25 09:30) 
参加投标与否是投标人的权利,购买标书阅读后认为实质条件不满足或其他原因(比如人员安排、利润等等),决定不参加投标,有啥不诚信的?只能说是你这个招标文件内容、本次招标策划及业主有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5 10:03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 .. (2015-05-25 09:30)
报名是个什么环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私人设置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程序 拿没有依据的环节程序去处理别人设置所谓诚信评价 你们有诚信么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发文禁止采取报名 登记 注册等非法定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如采取电子招投标的 命令禁止其他报名程序
即使工程项目采取纸质或传统招标方式的 请问哪部法律 哪部法规中有报名这个环节 有依据?
报名本就是个违法程序 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的违法程序 还言之凿凿  哪来的底气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5-25 10:53
第一次招标失败应找失败原因,或招标文件条件苛刻、或要求资质过高、或合同条件违背公平原则等,应在修改后二次招标。


二次招标也失败,原因很多,但多数还是招标人的原因,原因也和第一次差不多。


除招标人外,二次招标失败还有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当地建设市场的不健康,潜规则的盛行,这个原因连当地政府也不愿意承认。所以做点正经事还是得有大环境来保证。


如果是当地市场原因,放心,监督机构有办法,去问他们。或直接就谈判了,或等几天也就自己确定承包人了。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25 17:0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报名是个什么环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私人设置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程序 拿没有依据的环节程序去处理别人设置所谓诚信评价 你们有诚信么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发文禁止采取报名 登记 注册等非法定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如采取电子招投标的 命令禁止其他报名程序
即使工程项目采取纸质或传统招标方式的 请问哪部法律 哪部法规中有报名这个环节 有依据?
.......
1、那个城市或地方没有投标报名环节?
2、投标报名违反了那部规定?电子招标哪个地方不需要密匙能进入的吗?(这就是一种报名方式,相当于资格预审)。
3、纸质等传统模式,在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哪个地方不要提供单位的基本资料就卖出招标文件的?(这就是报名)
4、没有提到就是违法程序?这更离谱。
5、何况有规定提及到报名环节,如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五条(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第十四条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5 17:24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1、那个城市或地方没有投标报名环节?
2、投标报名违反了那部规定?电子招标哪个地方不需要密匙能进入的吗?(这就是一种报名方式,相当于资格预审)。
3、纸质等传统模式,在购买招标文件的时候,哪个地方不要提供单位的基本资料就卖出招标文件的?(这就是报名)
4、没有提到就 .. (2015-05-25 17:02)
1、哪个城市没有报名的环节?我这里就没有 很多地方都没有 信息现在这么发达 您还找不到么 你这个说法就像哪个地方没有坏人 哪个地方没有犯罪 所以我赞同犯罪  这不一个道理么 为什么不能向上一点 你怎么没看到 那些依法办事 没有所谓报名程序的地区呢
2、电子招投标法里明确规定不允许有报名事项 不要拿你的观点强加在某些采取电子招投标地区的机构身上 动则这就是资格预审 你不知道怎么资格预审么 不发公告么 不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么 你对资格预审的理解有问题 还是某些地方操作的有问题
3、卖出招标文件这是合法的 法律法规规定 但不知道你为什么要加一个 这就是报名 你又代表了谁 何况是拿非法定程序来代表他人
4、法律法规中没有的 当然没有依据 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 而设定的地方办法或规章都是违法 没有依据 发改委发文清理的与招投标法及时实施条例了不符的 指的就是这些土办法 何况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当然是违法 财政部也发有发文,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当时实施条例还未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法定程序外的 当然是非法程序 按您的逻辑 你们还可以在设置一些招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法中没有提及的一些奇奇怪怪的程序 反正法律也没有提及 自行设置不就行了 如果都这样 那不乱套了
5、你提供的这些有哪一部是我说的法律法规 有法律依据么 合同法里说的无效合同最后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指的就不包含类似的部门规章 何况这是2001年的部门规章 滞后性有多严重   效力仅限于部门内部之外 招投标法刚出台 如今过去了十多年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都出台将近5年了 发改委前段时间发文的要清理与上位法不符的土办法不就是这些落伍的没有依据的文件么 何况这文件里的45条 也仅仅是业主招标结束后提供的备案资料而已
按照 2013年4月修订的7部委30号令的第l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以及2013年3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对于招标人在招标活动后向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内容 已按照招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和明确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 当适用于本办法 你提供的这两部规章关于中标后的书面报告内容已失去相应效力 如有不明可以去看看立法法里的规定,所有按照上位法修订的部门规章里关于书面报告资料里均没有所谓投标人报名表。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5-5-27 16:08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抽取评委时间一般在前抽取,为了不浪费,也可以在接受文件后即可抽取。
招标失败报告只是简要写明情况就可以了。
两次都失败,招标人可以向立项部门申请重新或改为邀请招标。
报名够家数,后来又不够,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
注意的问题是不是是否正常,还是 .. (2015-05-20 15:43)
没搞明白,为什么要不良记录,没有规定说买了标书一定要参加投标吧!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5-5-27 16:10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没有调查就硕别人实际了解少 只是理论 你了解他人么就这样妄下结论
发改委前段时间发的清理招投标土办法德文件指的不就是你们这些没有上位法依据 甚至是违背上位法的地方规定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贵定的很明确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 投标 .. (2015-05-23 17:21)
更正一下:应当是收到通知5日内规划投标保证金,而不是5个工作日。
作者: 寒水风萧    时间: 2015-5-27 16:15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 .. (2015-05-25 09:30)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购买标书(报名)跟要约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要约邀请的内容,但不一定非要发出要约。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7 16:16
标题: 回 寒水风萧 的帖子
寒水风萧:更正一下:应当是收到通知5日内规划投标保证金,而不是5个工作日。 (2015-05-27 16:10) 
sorry  记昏头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7 23:0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1、哪个城市没有报名的环节?我这里就没有 很多地方都没有 信息现在这么发达 您还找不到么 你这个说法就像哪个地方没有坏人 哪个地方没有犯罪 所以我赞同犯罪  这不一个道理么 为什么不能向上一点 你怎么没看到 那些依法办事 没有所谓报名程序的地区呢
2、电子招投标法 .. (2015-05-25 17:24)
个人觉得非法定程序不一定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才一定违法。招标投标法18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常常进行简单资格审查)虽然条例中更进一步说可以用更科学的资格预审。但是不意味着招标人只能用资格预审进行审查。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8 09:10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个人觉得非法定程序不一定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才一定违法。招标投标法18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常常进行简单资格审查)虽然条例中更进一步说可以用更科学的资格预审。但是不意味着招标人只能用资格预审进行审查。 (2015-05-27 23:03)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属于上面哪一条 符合程序么 与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相符么 代理审查资格 还要评委干嘛 公然违法 其次那部法律法规授予报名这个环节 授予报名时审查资格的权利 给予他们拒绝他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利 招标公告发出以及发售招标文件都是要约邀请 他人看到后认为自己符合要求 有兴趣 都可以提出要约 也可以再投标截止时间钱撤回或放弃 权利不容通过人和非法形式剥夺
另外对于招标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更应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本来就是程序繁琐 严谨德工作 私自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德程序 恩 我想今后还可以设置一些梗奇奇怪怪德程序 反正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 比如搞一个标后约谈 不符合的拿掉?都这样不乱掉了 说到这 想起来标厚约谈考察的 我还真见过 法盲行为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5-5-28 10:0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 .. (2015-05-28 09:10)
1“给予他们拒绝他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权利”。招投标是很严谨的事情,符合招标公告的条件,轮不到被拒绝,权利是双方的,有救助渠道的,可以投诉的。实践中有时会遇到。
2、“标后约谈考察”,行政单位的约谈,还是业主去约谈,第一种的话,完全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提出。行政监督单位只可以“标后监督”。如果是业主约谈考察,除非是合同的商谈(不能改变实质性内容)。其实,若果是业主的行为,因为日后项目实施过程中都是和中标人在一起的,业主想搞点小动作,很容易。
3报名环节是非法定环节是肯定的,还是违法环节,还真不太认同,这样,最起码全国正在运行的这个环节的地方,绝对比没有报名环节的多多。除非报名的条件要求违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8 14:3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很明确 资格预审只有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必须发预审公告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切出售时间不少于5天 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按规定方法喝标准进行评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 请问报名审查 .. (2015-05-28 09:10)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资格预审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标法的第十八条允许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无疑资格预审是更加科学合理的审查方式。但是条例中未限定只能用资格预审。
       对于法无授权不可为,我的理解是其公权力主要表现在招标人的主体性质、资金为财政资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等。但其本身交易行为还是一种经济行为、民事行为,不是为达到某种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应该尊重招标人的意思自治。对于非法定程序、行为还应看其根本目的或造成的影响效果。比如报名,其过程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那必然是违法,如果没有造成此影响、结果,那又为什么不可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5-28 14:48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5-05-28 14:37)
报名环节到底是谁提出了的,或者是谁要求的,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当地的地方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8 14:5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015-05-28 14:37)
你没仔细看我的回复么 资格审查除了预审还有后审 只有这两种而已
你们采取报名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实质上是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合格的予以报名 发售文件 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或者文件齐全的予以报名 文件没提供齐全的不予报名 不予发售文件 请问这不就是实质上的资格审查了吗 但这是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的 代理可以这样做 有这样的权利 所有的资格审查行为 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颁发执行 都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真不懂假不懂?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7部位30号令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
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8 15:08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报名环节到底是谁提出了的,或者是谁要求的,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还是当地的地方规定? (2015-05-28 14:48) 
        嗯啊,据我了解一般都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的,所以有些地方的交易中心为了进行规范就要求进场报名或是代其报名。
        但有些电子招标平台是网上报名(即先申请入库,利用其电子系统网上进行报名)。
       有些地区是直接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发公告。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8 16:5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没仔细看我的回复么 资格审查除了预审还有后审 只有这两种而已
你们采取报名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 实质上是代理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合格的予以报名 发售文件 不合格的不予报名 或者文件齐全的予以报名 文件没提供齐全的不予报名 不予发售文件 请问这不就是实质上的资格 .. (2015-05-28 14:59)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对于报名这一非法定程序是否违法,我的理解还是看其是否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向您的举例就涉嫌违法,如果报名仅仅是登记难道也违法吗?
         通常报名需按公告提供执照、资质证书等,公告中一般都会说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进行报名或是购买文件。代理在留存执照等资料备查时,发现不符合公告要求资质的,以不符合公告的约定拒绝其报名或卖招标文件,是否也违法呢?
        对于报名这一环节除了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作用外,还是有其合理的作用的。(提高招标成功率和提高效率)比如,报名家数不足,直接重发公告。比如参加投标家数够,但是资质不符合造成重新招标。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28 17:20
我的理解是就是你增加报名这个环节(建设部2010年版招标示范文本上确实有报名这个词,但是在条例实施以前颁布的,还没有修改),也不能设置营业执照、资质,业绩等等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持单位介绍信就可以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5-28 17:25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 (2015-05-28 16:56) 
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8 21:02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是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职责。 (2015-05-28 17:25)
恩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这样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9 09:55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嗯啊,您指出的7部委30号令确实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式,不过标法和条例中并未明确此说法。但是将30号令与标法、条例结合起来理解,我上面的表述确实有不妥和错误的地方,在这先向您表示歉意。
      .. (2015-05-28 16:56)
大哥 你是不是眼神不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外一旦开始招标 无正当理由不可终止招标 哪个给你们所谓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招标的权利 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项目 才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 已经明确了资格条件 潜在投标人有意参加 自行承担资质是否满足的风险和后果 只要他有意提出邀约 即可以购买招标文件 如果代理在所谓报名环节就根据招标公告要求的资质审查了一批 还要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干嘛 其次代理没有这个权利 所有的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都必须按规定 按程序 在特定的时间由特定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 代理机构的人员越俎代庖 违反法律法规既定程序 还振振有词 十分的不解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给予所谓报名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的权利
施工项目  一般不会存在开标时不足三家情况 投标单位不足三家 我觉得你们应该首先从标书内容合理性 资格条件 招标内容范围等实质性因素考虑 是不是设置了不合理门槛 评审由明显倾向性内容 而不是挑战法律法规 本末倒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5-29 15:23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大哥 你是不是眼神不好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另外一旦开始招标 无正当理由不可终止招标 哪个给你们所谓报名不足三家就重新招 .. (2015-05-29 09:55)
        恩啊,先不说报名,难道没人购买招标文件,都不能重新发公告进行招标?非要等到开标才能认定招标失败吗?
       像您说的在报名环节就对投标人的各种资质、业绩、财务等进行审查,这肯定不行。如果仅仅是登记呢?进一步说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现这家企业不是合法的或者说这家企业的资质不符(比如要求一级,他是三级)。无论是潜在投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当是有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的,当明确知道其不是潜在投标人,也不能事先对这一行为进行约定,防止发生吗?(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资格预审由招标人定,代理如有授权可以代其审查)
       对于监督部门来说投标人风险自担、由评委会否决即可。但是像上述所说要求一级,三级的来投标招标人会怎么想?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比如评委费看投标家数),风险增加(比如投标三家,其中一家是上述所说情况)都由招标代理来承担。
       上述所举例比较极端,但不意味着不会发生。向您所说的不足三家应该怎么办,都清楚。但市场不是这么规范,什么情况都会发生。
       目前,企业的信息从工商网站可以查询,资质信息部分地区也可以查询甚至包括奖惩信息。所以目前报名所需提供东西都在不断减少。(不能肯定所有地区都这样)
      总结到底,我主要就是想说明一是报名非法定环节并非一定违法,二是有些时候报名也是有作用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9 17:07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恩啊,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这样的 (2015-05-28 21:02)
所有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按既定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但资格预审的程序是规定好的 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一般项目 对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都是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者区别只不过是时间的规定上 违反法律由代理在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下 进行所谓报名审核 不是违法是什么 违反了关于审核的规定  如果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可以由业主采取相应规定 但必须发布预审公告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审核标准 办法 由谁审查当在预审文件中载明 而不是到了现场 没有预审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代理讲了算 最后劝解下你们 工程这类项目 围标串标已经是常事 不够三家 这种情况你们真的应该好好反省反省 是不是倾向性太明显了 不合理地方太多 人为提高门槛 这些才是源头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但也不要太明显 另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招标文件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在推行电子招投标的大趋势(获取招标文件德单位名单保密)更不能擅自终止 现在还在手动现场发售招标文件 你们那太落伍了么 或者是利益使然 不愿意走
电子招投标? 我看后者更多一些
还有你那句什么叫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都必须满足资格条件 开玩笑么
招投标法对于投标人的定义是响应招标并参与了投标竞争
是否响应资格 由其自己承担 都满足资格还进行资格审查干嘛 不够资格的非要买标书 非要参加 那是人家的权利 这个真不是代理能够剥夺的 要约邀请和邀约 签订合同的基础就是双方意思真实表达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5-6-1 14:0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所有的项目采取资格后审的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按既定规定进行
资格预审规定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
但资格预审的程序是规定好的 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一般项目 对于资格预审的规定都是需要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者区别只不过是时间的规定上 违反法律由代理在未 .. (2015-05-29 17:07)
       关于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定义麻烦先自行查询一下,如果查不到,我可以给你推荐一下文章。上述说的很清楚了,我报名只是登记不审核,你说是违法吗?(换一种说法对有意购买招标文件的进行一下登记,你说是违法吗?)我公告中说清对潜在投标人发售文件,可以明确的不是潜在投标人,我也发售文件,是不是违反自己的公告?(或者说是不是对潜在投标人不公)
       工程招标确实市场不规范,围标串标。如果我倾向性明显,难道还愁不够三家?换一种说法,我文件、程序在合理难道可以治理围标串标?治理市场不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招标,难道不够三家都不算正当理由?
       电子招标的注册登记环节,难道是投标人自己随意填写?不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据我了解有些地区不仅核实,还对其信息进行公示)电子招标之所以不准设置前置程序,是其在登记注册环节已经对投标企业的信息进行核实,这是不是也违反了资格审查规定?
      像您说的投标单位名单保密,是不是意味着招标人都不能组织现场踏勘了?
      行政部门认为你的程序、行为要有法可依,没有规定的不要做。(出了问题承担责任)但对于代理来说法无禁止即不违法就可以。在现实当中,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的各种规定必须要遵守(地方规定也更加严格),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一个行政命令就可以禁止吗?这里才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6-11 21:23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上面有诸多质疑,只因实际情况了解很少,理论一套套的。前提当然要依法依规。而实际上很多情况是报名后有陪标,买标,串标,最后该来投标都没有来,暂且不能很容易的区分到底是什么情况,因为取证难。“可以依据当地管理规定,记录一次不良记录等”因此为了不让随意扰乱市场,某 .. (2015-05-22 15:25)
这种想法太可怕,如果……就没有如果了
作者: 谋天    时间: 2015-6-11 21:26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修改 撤回投标文件 但需要书面通知”,压根都没有提交过投标文件。我也说了呀:报名成功后,就没有来投标,依据某些地方规定要书面说明,不单指上海,很多地方也这样,违反什么了。目前全国都在推诚信,把这点纳入诚信管理的地方也不再少数。如报 .. (2015-05-25 09:30)
这种规定本身对潜在投标人投标决策就产生了影响,怎么能说没有限制投标呢?这种思想纯属流氓管理。懒政行为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