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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同已履行,且投标有效期已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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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22 11:23
标题:
合同已履行,且投标有效期已过,如何处理
一监理项目,去年7月定标,现今原中标单位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合同已履行并过半,且原招标文件投标有效期已过期,招标人应如何应对,针对招标人和原中标单位之间的合同处理问题,针对合同履行大半的情况是否重新招标还是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认定中标无效涉及原中标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行政监督应如何处罚。请各位老师指点,并列明依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5-22 11:54
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一般都选择示范文本合同或关键条款,针对招标人和原中标单位之间的合同处理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处理,合同当中应该有相关的规定。
内容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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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5-22 13:09
合同履行都过半了,才发现中标无效?
比较麻烦了。
只能走法律程序了。招标时的处罚当然少不了,包括监理合同已履行和其他人误工等问题,不好办!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5-22 13:12
先把招标投标法中需要进行的处罚解决掉,再起诉其他有关联的合同履约赔偿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5-22 13:22
补问:原中标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是什么??资质、业绩还是总监已承接多个项目?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5-22 13:48
已经过了那么久了 是否中标无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合同都履行了一半
更多的可能是合同、赔偿问题了
弄虚作假 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5-22 14:1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
补问:原中标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是什么??资质、业绩还是总监已承接多个项目?
(2015-05-22 13:22)
总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是假的我
作者:
maomaoxiong1
时间:
2015-6-2 18:18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
补问:原中标单位提供的虚假资料是什么??资质、业绩还是总监已承接多个项目?
(2015-05-22 13:22)
总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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