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
| 第三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 |
|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 。 |
|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不能 |
| 设定投标供应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 |
| 请前辈们指点,大家在实际操作中是怎么做的?有没有官方的解读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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