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锦江:这种是哗众取宠的做法,把招投标作为一种秀来看,取悦领导 (2015-06-03 20:36)
哟切客闹:建议采用视频录制的方式 (2015-06-12 12:16)
only1u:方式还好办,关键是怎么定义演示。是外部证据,是澄清,还是说就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15-06-19 10:59)
哟切客闹:视频录制 响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标准 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起密封 一起递交 评审结束后一起存档 建议要求为光盘 开标现场 标书拆封时给投标人展示展示
没有提供或无法正常播放的 均不得分
评委要求投标人澄清是有规定的 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要求澄清
....... (2015-06-19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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