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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评审时有演示环节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3 10:39
标题: 请教评审时有演示环节怎么办?
演示时投标人必须要跟专家见面了,这个违法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3 12:05
不知道你这演示怎么进行,如果没有十足把握尽量不要。送点样品算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5-6-3 13:02
通常不需要演示,有的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人演示
作者: gcjlzyq    时间: 2015-6-3 15:32
现在如设计方案演示,一般采用提交视频文件的形式。
其他必须述标的,可以采用通过视频传播的方式让评委和演示人不在同一房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6-3 20:36
这种是哗众取宠的做法,把招投标作为一种秀来看,取悦领导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2 08:40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这种是哗众取宠的做法,把招投标作为一种秀来看,取悦领导 (2015-06-03 20:36) 
关键是业主执意要做,似乎又没有什么法说演示违法。。
如果能保证专家跟投标人不见面就行了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2 12:16
建议采用视频录制的方式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9 10:5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建议采用视频录制的方式 (2015-06-12 12:16) 
方式还好办,关键是怎么定义演示。是外部证据,是澄清,还是说就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9 11:0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方式还好办,关键是怎么定义演示。是外部证据,是澄清,还是说就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15-06-19 10:59)
视频录制 响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标准 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起密封 一起递交 评审结束后一起存档 建议要求为光盘 开标现场 标书拆封时给投标人展示展示
没有提供或无法正常播放的 均不得分

评委要求投标人澄清是有规定的 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要求澄清
无非是表达含义不明确 同类问题前后表达不一致 明显文字计算错误才可以由评委发起澄清解释程序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9 15:2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视频录制 响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和标准 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一起密封 一起递交 评审结束后一起存档 建议要求为光盘 开标现场 标书拆封时给投标人展示展示
没有提供或无法正常播放的 均不得分

评委要求投标人澄清是有规定的 不是什么情况都可以要求澄清
....... (2015-06-19 11:03) 
嘿嘿,用户就是要现场看,说视频有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6-19 16:08
过去的设计方案招标,还真的有很多的设计理念、设计风格的投标人评标时视频演示和总设计师的演讲,包括过去铁道部曾经使用的项目经理答辩,都是直接在评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阐述和演示。很多的招标人很喜欢这样子的当面接触,优点就是比较直观,各家的优劣一目了然。缺点就很多了,例如有违规之嫌,有引导评委之嫌等。
现在铁道部早就不使用项目经理答辩了,而且12号令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你再说俺又没有不保密,没给他们说评委是谁啊?都有些牵强,所以,还是不搞这种方式比较好。
大型团组、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概念性必选之类的项目使用这种方式,还真的有其优点。但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个人建议还是算了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6-19 16:22
关于 开标时的演示环节,我有不同意见。


这些,在某种情况下,是必要的。不能因为“评标委员”的保密要求,就干脆把这个环节给砍掉了。


还有后来的对 投标人的 “现场考察”,也是一样。


我经历过以前的不少招标,对此有一定体会。
作者: 调皮大脸    时间: 2015-6-21 17:07
赞同11楼说法。其实演示环节能让投标人和评委不在一个房间当然是最好的。如果非得透露了评委信息,那就要求评委在演示完成后当场打分,过后不得更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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