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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8号令38条的有关部门是谁?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4 08:09
标题: 18号令38条的有关部门是谁?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这个应当就是说必须。


实践中好像都没这个程序。


有关部门是谁啊?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5-6-14 08:13
不来的话要出说明函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5 15:12
北京目前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财政部门是不到场的。
作者: aaxx    时间: 2015-6-15 15:47
这个通知一般由采购人发。纪委,监察,审计什么的都发一遍就差不多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5 15:58
政府采购法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招标投标法的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综上所述 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是审计或纪检监察以及可以加上公证等相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18号令 的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只要通知即可 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到场监督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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