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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5-6-15 11:56
标题: 政府采购实质性响应的问题。
采购运动鞋,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产品质保期不少于1年(但没注明此条是属于实质性条款),评标办法有针对售后服务情况的打分项。

三家供应商ABC参与投标,开标时候显示其中C供应商质保承诺90天。最后A公司中标,B公司得知未中标后质疑此项目应该废标,因为开标时看到C公司承诺的质保期90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年,属于无效投标,所以以本项目实质性响应不满三家为由,认为本项目应该废标。

我认为
按照18号令: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既然招标文件中未标明质保期为实质性条款,那么就不应该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打分里面进行酌情扣分即可。


用这条理由回复质疑是否合理。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5-6-15 13:48
呵呵。楼主真会玩,那一年是写给谁看的呢?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5-6-15 13:57
标题: 回 玻璃人 的帖子
玻璃人:呵呵。楼主真会玩,那一年是写给谁看的呢? (2015-06-15 13:48) 
作为评分项,无效投标条款里并没有写质保期不满足就作为无效投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6-15 14:19
标题: 回 ldzaeonk 的帖子
ldzaeonk:作为评分项,无效投标条款里并没有写质保期不满足就作为无效投标。 (2015-06-15 13:57) 
只能说编写招标文件的同志需要打屁股
这是业主采购的关键问题 核心问题也必然应该是实质性的问题 而不是让来评分讨价还价的问题
作者: ldzaeonk    时间: 2015-6-15 14:25
说白了,招标文件中未标明质保期为实质性条款,是否实质性谁说了算呢,专家评审时已做过资格性符合性检查,并没有提出异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5-6-15 15:11
我觉得如果质量保证期在评标标准中有评分,可以认为是允许偏离的非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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